廈門市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廈門市人民政府1986年9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9-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6-09-18
【生效日期】1986-09-1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廈門市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9月18日廈府〔1986〕綜371號)
為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過速增長,促使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有計畫、合理地使用工資基金,現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做如下規定:
一、勞動工資計畫由市勞動部門統一管理,市屬全民單位勞動工資計畫由市勞動局本著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的精神,在省下達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畫內,對市屬全民單位工資總額的使用作出具體安排和監督執行。中央、省屬全民單位勞動工資計畫分別由中央各部和省直各主管部門下達,市勞動局和銀行負責計畫的監督執行。
二、本市全民單位,縣以上集體單位以及廈門一方為全民或縣以上集體單位的內聯企業(下稱各單位),均屬工資基金管理範圍。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給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者轉賬,均應通過開戶銀行,從單位賬戶中登記列支。
三、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外地派駐在我市的跨地區企業,同樣在當地一個銀行開立的賬戶領取工資。並由派出企業在不超過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向派駐在我市的單位分配工資總額指標,並抄送我市勞動局和開戶銀行。
四、凡屬於工資基金管理範圍的單位,均必須建立“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下稱工資手冊)憑以向開戶銀行領取工資。企業單位“工資手冊”由市勞動局統一制定和簽發,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單位)“工資手冊”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和簽發。“工資手冊”的更換和指標的核定應通過簽發機關。
五、工資基金指標的核定和管理,原則上按照勞動工資計畫管理許可權進行核定。市屬全民企業(含廈門一方為全民的內聯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勞動局核定;市屬全民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機關、事業工資改革的單位)由市人事局在勞動工資計畫內給予核定;中央、省屬單位分別由中央、省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核定。
經批賬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試點的國營企業,市屬企業由主管部門,按省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上繳稅利基數和掛鈎浮動比例,計算出實際工資總額,並相應地增減其工資總額計畫,市屬企業工資總額計畫需要增減時,應報市財政局、勞動局批准後送開戶銀行。中央、省屬各企業分別報中央各部、省主管部門批准後送開戶銀行,並報同級勞動部門、計委、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
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建築企業,工資含量係數和工資總額計畫按隸屬關係分別核定,市(縣)屬全民企業,由市建委和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局、建設銀行提出方案,報省建委會同省勞動局、省建設銀行共同審定。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等指標和核定的工資含量包干係數計算的工資總額比計畫有增減時,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建委會同省勞動局核定,抄送開戶銀行監督執行,中央、省屬單位按中央、省有關規定辦理。
同安縣和郊區的市、縣屬全民單位工資基金指標分別由同安縣、郊區勞動局,在市勞動局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中參照以上辦法進行核定和管理。
外來施工企業和臨時性建築勞力的工資基金指標由市建委核定和管理。
縣以上集體單位工資基金指標由主管部門核定和管理。各主管部門必須將核定後的指標,分別企業單位送市勞動局、事業單位送市人事局備案。
市(縣)供銷合作聯社參照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辦法,勞動工資計畫由市(縣)社編報、送市勞動局審批。
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企業,發放獎金要同經濟效益掛鈎,由主管部門按省、市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獎金應按國營企業獎金徵稅辦法執行。
全民單位臨時工的工資總額應控制在市勞動局核定數內,由企業自主使用。如因生產工作需要追加工資,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核,各單位向開戶銀行領取臨時工工資時,必須具有縣(區)勞動部門調配手續的蓋章證明。
加班工資全民單位每人年平均工資在標準工資1個月內由企業掌握使用,在標準工資2個月內,由企業主管部門控制審批,超過標準工資2個月以上由主管部門審核,經分管的委、辦同意後,報市勞動局審批。
各種津貼必須是中央有關部門、省、市政府規定的津貼,不得自行擴大,調入人員享受津貼工種的需經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新增加人員追加津貼由市勞動局審批。
現有計畫外用工(不含向縣以上集體單位借用和混崗人員),其工資額應控制在1984年年報的工資總額範圍內,不得突破市勞動局的控制數,並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清退,相應核減工資總額。
市屬全民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工資改革的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參照本辦法精神制定實施細則。
六、未納入工資基金指標核定數內,因增加職工人數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加工資基金時,由單位填寫“追加工資基金表”,根據以下有關證明材料,分別企業由主管部門,機關、事業(含參照機關、事業工資改革的單位)由市人事局辦理追加手續,按照或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改的單位增加人員應按省人事局、省勞動局閩人福〔86〕015號檔案辦理。
1、國家統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憑調配主管部門的報到證或介紹信;
2、統一分配的技工學校畢業生,憑省或市勞動局下達的分配計畫和省主管部門、市勞動局的介紹信;
3、軍隊轉業幹部,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紹信;
4、城鎮復退軍人,憑市復退辦的介紹信;
5、國營農場自然增長勞力,經主管部門審查,憑市勞動局的批准手續;
6、落實政策收回的人員,按省落實政策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聯合下達的落實政策專項指標和落實政策部門的審批手續或市人事局、勞動局批准檔案;
7、招收幹部,按省勞動局核定的招乾指標,憑省人事局下達的招收幹部通知和人事部門的介紹信;
8、招收工人(含契約制工人)憑市勞動局核定的招工指標和縣(區)勞動局錄用新工人的介紹信;
9、從本地區以外單位調入或本地區內不同隸屬關係單位之間的調動按規定憑調動介紹信;
10、按規定增加工資而不增加職工人數,如:正常轉正、定級以及國家現行規定各種津貼等,企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批,機關、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審批;縣以上集體單位追加工資基金,由主管部門審批,分別企業報市勞動局、事業單位報市人事局備案。
七、凡因職工退職、離休、退休、死亡、開除、出境出國、辭退、調往本地區以外單位或中央、省、市、縣屬不同隸屬關係單位之間的調動,以及契約制工人、臨時工期滿辭退等減少職工數而減少工資基金時,各單位應及時填寫“減退工資基金表”送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局核減工資基金,不得將以上減少職工而剩餘的工資基金作為其他工資項目支付給職工。
凡屬本地區市屬全民單位之間的職工調動(含成建制調動),由調出單位填制“工資基金轉移表”,經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局核減工資基金並蓋章後,送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局辦理工資基金轉入手續。市屬島外單位調入島內單位的工人需經市勞動局批准、幹部需經市人事局批准後,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局方能辦理工資基金轉移手續。
縣以上集體單位工資基金轉移,參照全民單位辦理。
八、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是細緻而複雜的工作。勞動、人事、計畫、財政、稅務、銀行、統計、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互相配合,及時研究處理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既要管住、管好,又要提供方便。市人事局、市建委、各主管部門以及同安縣勞動局、人事局於每季後10天內分別全民、集體將工資基金使用情況匯總送市勞動局,以便匯總上報。
市勞動局、銀行要不定期地對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按照省府〔86〕35號文提出的處理規定,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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