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長金融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獎勵基金對甘肅省金融業發展的激勵作用,有效落實貨幣政策,進一步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金融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省長金融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 發布時間:2009-2-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甘肅省省長金融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金融保險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09-2-9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省長金融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獎勵基金對我省金融業發展的激勵作用,有效落實貨幣政策,進一步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獎勵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獎勵對象包括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政策性銀行甘肅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甘肅省分行、郵政儲蓄銀行甘肅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蘭州分行;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保險公司甘肅省分公司;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蘭州銀行、白銀市城市信用社、平涼市城市信用社;甘肅省信託投資公司、西部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法人註冊地在我省的證券、信託投資、期貨公司等;新入駐金融機構。
第四條獎勵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的組織評選和獎勵經費。
(二)新入駐金融機構落戶一次性獎勵經費。
(三)支持我省金融業發展的其他獎勵性支出。
第五條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和新入駐金融機構落戶獎的組織評選:
(一)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獎的評選每年一次,由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和甘肅保監局組成評審委員會,提出評選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的初步意見,由省政府金融辦報省政府審定。對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的評審,由評審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單位評定。
(二)新入駐金融機構落戶獎由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的初步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三)評比考核依據。
1.銀行業金融機構評比主要依據:各項貸款餘額、核銷不良貸款、各項貸款增長率、貸存比、全年累計發放貸款額、不良貸款率六項指標。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所簽協定履行情況、涉農貸款餘額、新增機構數、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協作情況、內部風險控制、中間業務發展情況、現代支付體系建設情況、促進信用體系建設情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做為加(減)分因素一併考慮。
2.保險業金融機構評比主要依據:原保險保費收入、原保險保費收入增長率、賠付支出、賠付支出增長率、新增機構數、新增從業人員六項指標。對重大案件的賠付、“三農”保險開展情況和對全省項目建設支持力度以及是否發生重大風險性事件和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做為加(減)分因素一併考慮。
3.證券業金融機構主要考核當年證券交易額、承銷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募集資金情況、利潤增長率、風險防控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4.期貨業金融機構主要考核當年期貨交易額、風險防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負債事項。
5.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依據不良資產處置與回收現金情況,業務創新,增設機構以及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進行獎勵。
6.信託投資公司主要考核受託管理信託資產總額的增長情況、利潤增長率、風險防控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7.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各項評比指標以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和甘肅保監局統計年報數為準。
8.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金融機構、企業,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四)分值計算。
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按照權重確定總分100分,各單項指標中最好者為滿分,其他與此相比分別計算單項分值,各單項分值相加並充分考慮加(減)分因素後計算最後得分。其他金融機構根據考核內容分別確定得分。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根據全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的相關指標以及與全國平均水平比較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分值。
第六條新入駐金融機構落戶一次性獎勵資金申請程式:
(一)新入駐金融機構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二)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的初步意見上報省政府審批。
(三)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第七條申請落戶獎勵的新入駐金融機構須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獎勵報告一式三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原件(核後退回)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一式三份。
(三)工商註冊證明原件(核後退回)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一式三份。
(四)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單位銀行開戶資料複印件一式三份。
(五)省國稅局、地稅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核後退回)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一式三份。
(六)省質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核後退回)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一式三份。
(七)省政府金融辦及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金融機構必須提供真實資料。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包括財務信息)隨時進行稽核檢查。
第九條省政府對獲獎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抄送金融機構總部,並在政府資源的安排使用上向獲獎金融機構傾斜。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應於次年上半年向省政府專題報告上年度獎勵基金的使用情況。獎勵基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範圍使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