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是政府實行的管理規定。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在全省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全國看,甘肅屬於金融供給不足、服務不充分地區,“三農”貸款難、中小企業融資難、資本市場發展滯後等問題比較突出。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國家實施適度寬鬆貨幣政策,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努力打造蘭州區域性金融中心,做大做強甘肅金融,實現以發達的金融帶動經濟的繁榮,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促進全省金融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改善“三農”金融服務。
(一)採取貼息、獎勵和政策傾斜等措施,鼓勵涉農金融機構積極開拓農村市場,加大對“三農”和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村金融資源回流,解決“三農”金融供給總量不足的問題。
(二)繼續做好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試點工作,切實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充分的問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四類機構在稅費等方面參照農村信用社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試點地方政府在繳費、辦公場所、營業用房、人員配置上給予支持。
(三)鼓勵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實行政府補貼保費的政策,逐步健全多渠道支持、多形式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
二、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一)建立全省擔保、再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省財政從相關專項資金中調劑整合部分資金,設立省中小企業再擔保風險補償基金,重點用於支持擔保行業發展和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補償。
(二)由政府、社會、企業出資,建立中小企業再擔保機構,為全省各級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
上述兩項工作具體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另行制定。
(三)整合全省信用資源,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平台,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為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提供支持,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快速發展。
(一)省政府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資本市場發展工作,統籌協調上市公司重組、再融資和擬上市公司改制、上市推薦、發行等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省企業上市規劃,對全省資本市場發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鼓勵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全省資本市場發展基金,重點用於擬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逐年滾動發展,實現保值增值。同時,鼓勵並創造條件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在甘發展。
(三)建立全省企業上市的快速決策機制。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遇到的資產置換、剝離、收購、財產登記過戶等問題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辦的原則,及時研究解決。
(四)全面實施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加強省政府金融辦與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和銀行的聯繫與溝通,為擬上市公司提供產業政策、巨觀經濟、行業發展及資金、人力資源等服務。
四、努力提高全省金融業開放水平。
(一)把“招行引資”作為全省招商引資的重要內容,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甘肅,吸引境內外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地區總部或分支機構。
(二)擴大金融交流與合作。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學習掌握國內外先進的金融理念和管理經驗,重視引進高級金融人才。
五、全面改善金融服務環境。
(一)繼續推進“誠信甘肅”建設,建立聯合協作機制,依法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切實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堅決取締非法集資、非法證券交易和非法金融機構,確保全省金融安全與穩定。
(二)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徵信資源整合力度,加快建立“多網合一,資源共享”的全省徵信體系,進一步完善信用中介服務體系,在全社會形成信用激勵約束機制。
(三)建立金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密切政府與金融界的聯繫,及時解決金融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經濟與金融的工作協調配合,做好全省重大項目的融資銜接。
(四)省政府金融辦對省內各金融機構經營服務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價和排名,結果報告省委、省政府並通報各金融機構總部。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根據評價結果選擇開戶、存款銀行,安排項目時重點向對地方經濟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省審計廳定期對政府資金、項目傾斜情況進行檢查。
(五)逐步增加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各級黨代會、人大和政協中的代表、委員名額,充分發揮金融界的參政議政作用。研究制定省級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在子女入學、家屬就業等方面給予照顧。鼓勵各金融機構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六)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在甘一級分支機構可視同省直部門參加全省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檔案。
(七)建立外派監事會制度。省政府向省屬地方金融企業派駐監事會,對其經營、資產、財務、風險等進行監管。
(八)設立省長金融獎勵基金。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獎勵新入駐金融機構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金融機構等。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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