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在2002.12.07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0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辦法發布,修訂信息,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辦法發布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2月7日

修訂信息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8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沙化土地,包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監測發現具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的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三條防沙治沙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遵循生態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政府組織與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沙化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政府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並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情況。
第五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屬的防沙治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沙治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工作,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防沙治沙技術創新,多層次培養防沙治沙專業技術人員,提高防沙治沙科學技術水平。
對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沙化土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沙治沙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沙治沙意識,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能力。
第八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沙治沙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防沙治沙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防沙治沙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沙化土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採取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營造喬灌草、帶片網相結合的功能完善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和封沙育林育草帶等,推進沙區退化林分和草場的修復與改良,恢復和增加植被蓋度。
第十條對民眾生產生活構成重大威脅的主要風沙口、沙化擴展活躍區、風沙源區、沙塵路徑區等重點區域,應當優先治理。
對村鎮、農田、公路、鐵路的周邊和沿線沙害應當採取多種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一條在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觀、沙生植被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投勞、參股、合作等各種形式開展公益性治沙活動。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減免相關費用。
從事公益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進行治理,並可以將所種植的林、草委託他人管護或者交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護。
第十三條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權,簽訂治理協定,並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治理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務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給治理合格證明檔案;經驗收不合格的,治理者應當繼續治理。
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治理範圍內,未經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批准建設用地。對超過生態承載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災害,嚴重破壞沙區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
對批准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當將防沙治沙治理資金列入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事先就該項目可能對當地及相關地區生態產生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影響報告包括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和防沙治沙方案,防沙治沙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防沙治沙科研院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主要風沙口、沙塵暴策源地、重點監測區布設監測站點,對沙化土地的類型面積、分布變化、發育發展、危害威脅等進行動態監測,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發現土地有沙化趨勢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導致土地沙化的行為,並組織治理。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沙塵暴天氣進行監測,發現異常天氣徵兆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必要時公布災情預報,並組織林業、農牧、水利等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減輕風沙危害。
第十七條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實行封禁保護。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由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和省級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樵採、開墾、放牧、採藥、獵捕、勘探、開礦和濫用水資源等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安置移民;
(三)未經批准,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
確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審批,並徵求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的農牧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遷出,並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尚未遷出的農牧民的生產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主管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九條城鎮、村莊、廠礦、農牧漁場經營區、鐵路、公路、水庫周圍的沙化土地,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分別由責任單位負責,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治理責任書進行治理。
第二十條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被管護制度,嚴格保護植被,並根據需要在鄉(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逐步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管護服務。
在沙化土地範圍內,各類土地承包契約應當包括植被保護責任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因保護生態的特殊要求,對沙化土地治理後被劃為自然保護區或者生態公益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估,給治理者予以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資金,用於本級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
凡用於防沙治沙工程建設的政府無償投入、財政有償資金、貸款、國際間援助、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及各行業投入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防沙治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防沙治沙的面積和難易程度,給予從事防沙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
單位和個人投資進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資階段免徵各種稅收;取得一定收益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有關稅收。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對上中下游進行綜合平衡、地表地下進行統籌兼顧;同時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科學調配和保護生態用水,防止因地下水和河流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枯萎死亡和土地沙化。
第二十五條禁止超采、超用水資源。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資源監測體系,動態監測水量和水質變化,及時採取措施,調劑資源餘缺,確保水資源高效永續利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推廣套用各種節水技術措施,使用先進高效的節水設備設施,實施水資源集約化經營,嚴格執行農業用水的灌溉定額,以水定地,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維護沙化土地區域生態系統平衡。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資源管理,依據當地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現狀以及載畜能力,統一規劃,以草定畜,核定放牧牲畜總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組織建設人工草場,發展舍飼和圈養;保護草原植被,實行輪封輪牧;禁止超載濫牧,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禁止一切亂墾沙荒地行為,保護沙區生態環境;已經開墾並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當地退耕還林還草規劃,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第三十條除了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外,不得批准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採伐。在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之前,應當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准採伐。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沙區苗木品種選育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相當於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防沙治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防沙治沙規劃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的;
(三)發現土地發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時報告的,或者收到報告後不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資金的;
(五)批准超采、超用水資源,亂開濫墾沙荒地,採伐防風固沙林帶、林網的。
第三十七條法律法規對防沙治沙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情況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頒布實施。
二、修改的必要性
防沙治沙工作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社會廣泛關注,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省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環境脆弱,沙化土地面積大,防沙治沙任務艱巨。近年來,通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辦法》距出台時隔長達16年,部分條款已明顯滯後,不能完全適應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需要,需儘快進行修訂。
三、草案修改過程
2017年,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省林業廳嚴格對照上位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排摸清理,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見。在徵求各市(州)林業局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經廳黨組會研究後,分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清理意見,建議列入2018年立法計畫按程式進行修訂。同時,為提高立法透明度,確保立法質量,嚴防與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問題發生,2017年12月中旬在甘肅林業網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並書面徵求了原國家林業局,以及防沙治沙辦公室的意見建議,對徵求到的1條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予以採納進行了補充完善,於2018年2月24日向省政府報送了《辦法》修改意見對照表(送審稿)。隨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林業廳,結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論證和審查修改,經2018年5月16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
四、《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三十二條,修改後共三十四條,其中:修改十二條、刪除三條、增加五條。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一)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了禁止性活動。將原《辦法》第十一條“預防保護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放牧、開墾、採礦、挖沙、鏟芒硝、燒蓬灰等破壞植被的活動”和第十二條“在治理利用區內,禁止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整合修改為“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沙化土地的活動”,作為新增的第九條,使在沙化土地上的相關禁止性活動與上位法規定完全一致。參照《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修改後的第十三條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禁止性活動作出規定。
(二)取消了有關功能區的劃分。由於上位法和原國家林業局沒有區劃預防保護區、治理利用區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定,因此對原《辦法》第九條進行修改,刪除了以上兩個功能區的劃分,並相應刪除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按照上位法和《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修改後的第十二條對劃定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作出規定。
(三)對部分條款引用上位法原則性條款不一致和存在漏項、缺項的問題進行了修改。增加第十條,對在沙化土地範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作出規定。對照上位法對原第二十六條進行修改,對除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外,不得批准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採伐作出規定,特別是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嚴禁批准採伐作出嚴格規定。增加第三十條對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或承包經營權人未採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處罰規定。增加第三十三條,強化了上位法各項規定必須普遍遵守執行的原則。
(四)對表述不準確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按照上位法對原《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規範了表述,並根據相關內容修改整合及業務邏輯關係的調整,增加或刪除了個別條款和內容。
以上說明及《辦法(修訂草案)》,請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29日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環境脆弱,沙化土地面積大,防沙治沙任務艱巨。辦法出台至今長達16年,部分條款明顯滯後,已不能完全適應全省防沙治沙工作需要,此次修訂十分必要。修訂草案從我省防沙治沙工作實際出發,落實近年來國家和我省頒布的有關防沙治沙方面政策措施,總體可行。同時也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向省政府、省政協及省直相關單位、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等廣泛徵求意見,並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同時,組成調研組前往河西等地通過實地考察和座談會等形式進行了深入調研,聽取有關方面專家、基層單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了解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現狀、存在的困難和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根據調研情況和各方面特別是基層防沙治沙民眾和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對辦法進行了逐條研究和反覆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防沙治沙科學技術的扶持和成果推廣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科研院所提出,政府應當加大對防沙治沙工作技術推廣和科技創新的政策扶持力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沙治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工作,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防沙治沙技術創新,多層次培養防沙治沙專業技術人員,提高防沙治沙科學技術水平”。(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二、關於防沙治沙宣傳教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防沙治沙不僅是政府的事,更是全民參與的大事。通過宣傳增強全民生態保護意識,做好全民防沙治沙知識普及十分重要。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防沙治沙的宣傳教育,做好防沙治沙動員和組織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公益性宣傳項目,增強公民防沙治沙意識,引導各類主體積極參與防沙治沙活動。鼓勵和支持民間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公益性宣傳活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三、關於防沙治沙經驗措施上升為法規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此次修訂,應當總結我省多年來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將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措施通過立法形式加以確立。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修訂草案中的防沙治沙措施具體化,即:“沙化土地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採取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營造喬灌草、帶片網相結合的功能完善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和封沙育林育草帶等,推進沙區退化林分和草場的修復與改良,恢復和增加植被蓋度”。(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二是增加一條兩款規定,對優先和重點治理區域進行明確,即:“對民眾生產生活、生存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的主要風沙口、沙化擴展活躍區、風沙源區、沙塵路徑區等重點地段,應當優先治理。”“對村鎮、農田、公路、鐵路的周邊和沿線沙害應當採取多種措施進行治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
四、關於沙化土地所在地建設項目審批及環境影響評價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不僅要完善沙化土地所在地建設項目環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嚴格政府的立項審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兩款規定,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批准建設用地。對超過生態承載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災害,嚴重破壞沙區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對批准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當將防沙治沙治理資金列入項目預算。”(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同時,建議對已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進行細化,突出項目建設環評的評價重點,增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內容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五、關於防沙治沙管護
有的地方人大、相關部門和基層防沙治沙代表提出,防沙治沙工作要注重防治工程完成後的管護工作,給予後期管護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鞏固防治工作成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項建議,一是在修訂草案管護規定中增加逐步建立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的內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二是在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政府對管護資金的保障內容,將其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資金,用於本級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後期管護”。(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六、關於防沙治沙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相關部門提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對其進行防治十分重要和緊迫。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沙區苗木品種選擇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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