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部門規章,於2024年5月31日發布,發文字號為財資環〔2024〕45號。

基本介紹

通知印發,辦法全文,辦法重點,

通知印發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全力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堅戰,規範“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制定了《“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防範“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堅戰,推動“三北”工程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關於財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設的意見》(財資環〔2024〕31號),以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三北”工程“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示範(以下簡稱“兩化”示範)等方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國家林草局負責指導、推動“三北”工程建設相關工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儲備,明確相關工作任務並負責與有關規劃銜接,對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按照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支出,用於退化林修復、退化草原修復、中幼林撫育、濕地保護修復等。
(二)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於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護、澆水、補植等。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一體化保護的要求,統籌用於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後期管護相關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支出,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依法實施封禁保護。
(四) “三北”工程“兩化”示範支出,用於對推動“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引導社會資本採取科學有效方式開展防沙治沙成效顯著的地方給予獎補,由地方統籌用於開展防沙治沙相關工作。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三北”工程建設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複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取可以由國家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 “三北”工程建設實際需要適當調整。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根據績效評價、審計和財會監督、項目儲備等情況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初步分配結果進行調節。其中,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分數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加權平均以確定調整數;對審計和財會監督發現問題的省份扣減相應資金。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發布申報通知或編制大綱,明確項目申報範圍、主體、材料要求等具體事項;對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年度預算和評審等情況確定補助金額。
第十條 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由國家林草局根據任務量和支出標準等核定各省支出需求,財政部分年度(原則上不超過3年)給予補助,對各省的補助金額總額不超過各省支出需求的80%。
第十一條 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按照國家林草局提供的新治理沙化土地任務完成驗收並落地上圖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年度補助規模。補助期限和標準為:自完成驗收並落地上圖的次年起,每年每畝安排200元,連續補助三年。
第十二條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任務(90%)、沙化土地面積(10%)測算。
第十三條 “三北”工程“兩化”示範支出通過項目法分配。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四條 各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完整規範做好“三北”工程補助資金項目儲備,負責本地區項目的組織、審核、匯總入庫。其中,屬於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項目的,應當報經國家林草局審核同意後入庫。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國家林草局於每年10月15日前,結合當年資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各省預計數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 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七條 國家林草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及時提出當年“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中央預算批准後90日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草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等,審核下達當年資金預算,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九條 接到“三北”工程補助資金預算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夾、國務院對林業草原領域、“三北”工程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三北”工程總體規劃、“三北”工程六期規劃以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等。
(四)統計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國家林草局設定整體績效目標,按照預算管理程式提交財政部審核。
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15日前,結合中期財政規劃、“三北”工程六期規劃項目庫入庫情況和本省工作實際,根據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等,確定“三北”工程補助年度重點任務,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國家林草局於每年5月15日前,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並將審核完善後的區域績效目標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財政部。財政部隨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項目績效目標隨項目文本報送,入選項目的績效目標表經國家林草局審核後,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財政部;財政部隨項目資金預算同步下達項目績效目標,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相關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和自評表,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績效目標。
(三)預算下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機制,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三北”工程補助資金項目儲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三北”工程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貴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貴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三北”工程補助資金用於中央單位的,按照中央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相關支出列入所屬中央部門年度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發布的關於“三北”工程補助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重點

《辦法》明確,“三北”工程補助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三北”工程“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示範等方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根據《辦法》要求,“三北”工程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支出,用於退化林修復、退化草原修復、中幼林撫育、濕地保護修復等。
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於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護、澆水、補植等。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一體化保護的要求,統籌用於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後期管護相關支出。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支出,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依法實施封禁保護。
“三北”工程“兩化”示範支出,用於對推動“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引導社會資本採取科學有效方式開展防沙治沙成效顯著的地方給予獎補,由地方統籌用於開展防沙治沙相關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三北”工程建設的其他重點工作。
在補助資金分配上,《辦法》明確:
林草濕荒一體化保護修復支出,由國家林草局根據任務量和支出標準等核定各省支出需求,財政部分年度(原則上不超過3年)給予補助,對各省的補助金額總額不超過各省支出需求的80%。
鞏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按照國家林草局提供的新治理沙化土地任務完成驗收並落地上圖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年度補助規模。補助期限和標準為:自完成驗收並落地上圖的次年起,每年每畝安排200元,連續補助三年。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支出,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任務(90%)、沙化土地面積(10%)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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