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沙化的加劇,有全球氣候變化、
自然災害增多等自然原因,但相當程度上是由於不合理的人為活動引起的。對於後者,可以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盲目開墾。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西北地區先後3次實行大規模毀草毀林開荒,破壞草地667萬公頃,毀林18.7萬公頃。其結果是開墾一塊,沙化一塊,農、牧、林業三者皆傷。
2、過度放牧。草場退化是造成沙化土地的主要來源,而超載過度放牧又是導致草場退化的首要原因。據統計,沙化地區草場超載率高達50~120%,有些地區甚至高達300%。
3、沙化地區現有薪炭林24.7萬公頃,每年能提供薪柴594萬噸,僅占實際薪柴需求量4189萬噸的14.2%,缺額巨大,不少地方就濫采濫伐,大量破壞沙生植被,加劇了沙化的進程。
4、據測算,每挖1公斤甘草就要破壞8~10畝土地。由於沙化地區經濟比較落後、生產方式單一,一些農、牧民為獲取眼前利益,濫挖濫采
甘草、
麻黃、
髮菜等野生中草藥,造成大面積草原沙化。
5、在沙區進行開礦等
工程建設,動輒成千上萬人進駐,不執行保護和恢復沙區植被的有關規定,亂采濫掘,造成植被嚴重破壞而導致沙化。
6、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一是大水
漫灌,既造成水資源浪費,又使
土地鹽漬化;二是上游的大規模開墾,違反規划過量用水,修建水利工程攔蓄河水,造成下游水量減少,河水斷流,植被死亡;三是過度開採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植被衰敗,甚至枯死。
除以上原因外,各類工程建設施工中破壞林草植被、固體廢棄物擴散或者酸鹼污染,以及施工區崩塌滑坡造成土地沙化在一些地區也很突出。
立法管理保護生態
建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森林法》、《草原法》、《
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
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分別對限制人為破壞
植被的行為有一些規定,但都未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沙漠化擴張的作用。其實,上述法律執行好的話,人為破壞植被的行為就會減少,沙漠化擴張的速度相應也會有所減緩。但是,經過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基層工作者的調查和分析,認為有關法律對防沙治沙問題缺乏針對性、系統性和強有力的規定,對沙區的
經濟特點考慮不夠,操作性不強,有關部門制止違法行為和支持人民民眾防沙治沙,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卻是首要的原因。在上述的法律中,<水土保持法>與防沙治沙的關係是比較密切的,但它是以防止水蝕為主要內容的,而對如何防止因風蝕和風積造成的土地沙化,卻少有規定。因此,僅僅依靠這部法律,是無法完成防沙治沙的歷史使命的。
誠然,解決上述問題也不能完全排除通過修改現行有關法律的途徑得以解決,但是,比較起立法周期、立法成本、立法的社會效果等各種因素,還是單獨制定一部專門的《防沙治沙法》作用大、效果好,又能為社會所接受。對於我國這個人口眾多、土地沙化極為嚴重、環境壓力極大的國家來說,必須強化生態保護,嚴格環境管理,否則防沙治沙只能是空談。
因地制宜綜合治理
《防沙治沙法》對法的效力範圍、治理規劃、管理體制、預防措施、
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都做了硬性規定。根據《防沙治沙法》第三條的規定,防沙治沙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
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堅持區域防治與重點防治相結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保護和恢復植被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相結合;遵循生態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相結合等七項原則。
在治理中,往往會忽視生態規律和與農牧民致富相結合。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用生態學的“物物相關”、“相生相剋”、“能流物復”、“負載定額”、“協調穩定”、“時空有宜”六大基本規律指導防沙治沙工作,同時,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便於防沙治沙工作順利的開展。
防沙治沙是公民、法人的義務
過去一段時間,由誰對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生態質量負責的問題,沒有明確。實際情況是,一個地區生態質量的好壞,與該區域的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都有密切聯繫,決定與防沙治沙有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的權力並不掌握在林業部門手中。林業部門對防沙治沙工作行使的是組織、指導、協調的權力。最後的
決定權由人民政府行使。因此,法律規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生態質量應當由人民政府負責,也只有人民政府有這方面的能力,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切實負起保護和改善沙區生態質量的責任。
為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質量,本法第四條第3款規定,國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建立政府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
獎懲制度。這個規定有三層意思:第一,國家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考核獎懲制度;第二,該制度的考核和獎懲對象,是政府行政領導;第三,被該制度考核和獎懲的政府行政領導,是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政府行政領導。
對於單位和個人的義務,《防沙治沙法》第六條規定:“使用
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使用已經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土地一旦沙化後果不堪構想,治理起來難度極大,而根據此規定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把防止該土地的沙化作為其一項法定義務明確下來,有助於加重他們防沙治沙的責任感,約束和防止不合理的利用土地的行為,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因人的不合理行為將非沙化土地變成沙化土地。同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已經沙化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主要是因為使用該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於該土地的沙化往往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由責任者來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是合乎情理的。再者,為使用“已經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當前和今後的長遠利益,明確由其承擔治理該沙化土地責任,也是有利無害的。當然,這裡存在著治理目標和治理費用等問題。國家要對沙化土地的治理者,給予
資金投入、稅收減免、技術援助、土地使用期延長等一系列的政策優惠,從而使治理沙化土地從口號變為行動,由願望變成現實。
要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要將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結合起來,防沙治沙是一項極為艱巨的偉大事業,同時,又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特別要求遵循自然和生態規律,要特別注意防止不講科學、蠻幹、“瞎指揮”等行為,因此,在《防沙治沙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十分重要。按照區域分異規律和區域環境
資源特點,選擇防沙治沙模式;按照沙漠類型和危害程度,選擇防沙治沙技術方法;跟蹤科技進步,適時促進防沙治沙科技成果轉化等系統經驗。同時,《防沙治沙法》明確規定“國家支持防沙治沙的國際合作”,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防沙治沙工作部門和科研機構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從而大大促進中國和全球防沙治沙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