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內旅遊管理暫行規定

為大力發展旅遊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使國內旅遊業向規範化軌道發展,特制定本規定。凡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賓館、飯店、車船公司,在不改變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原則下,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國內旅遊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6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8-24
  • 生效日期:1992-08-24
檔案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發展旅遊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使國內旅遊業向規範化軌道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內旅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離開居住地到我國境內從事公務、體育、醫療、會議、商務、休假、探親、結婚和參觀遊覽等活動,而不是為了謀取某種職業。
第三條國內旅遊是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階段發展國內旅遊要堅持“積極引導,因地制宜,穩步發展,協調管理”的指導方針。提倡自費旅遊,反對違反規定的公費旅遊。
第四條在現階段,國內旅遊形式要提倡、引導、鼓勵團體旅遊。
第五條凡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賓館、飯店、車船公司,在不改變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原則下,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管理機制與職能
第六條國內旅遊的行業管理,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旅遊局負責制定全省國內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年度計畫,制定管理辦法和業務規範,並組織實施,審核全省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參與組織協調旅遊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負責制定崗位和專業考核標準,組織導遊人員資格統考和頒發導遊證書:指導、檢查和監督經營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管理旅遊安全,保護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地(州、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國內旅遊發展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訂和實施;負責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的申報工作,參與對景區和遊覽點的領導與管理;負責組織本地區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計畫統計制度的組織實施。
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
第九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重視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創新,從本地實際出發,充分發揮資源優勢,挖掘潛力,突出風格,堅持以人文資源為主,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開發並重,修復與重建並重,使旅遊內容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同時,應注意旅遊設施(包括住宿、交通、購物以及基礎設施等)和旅遊服務的相互配套,形成綜合接待能力。
第十條樹立市場導向觀念,針對客源市場的需求,有計畫、有重點、有選擇地開發適銷對路的旅遊產品,使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客源市場緊密結合起來。
第十一條積極開發旅遊資源,多方籌措開發資金。依靠政府的投入,與城建投入結合,充分挖掘社會資金的潛力,並通過以旅遊養旅遊的方式,建立旅遊發展基金。具體項目的開發可以正式立項,也可利用鄉鎮機制,採取集股統辦的辦法進行。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參與重要景點的開發,並以一定方式參股,以利於客源的組織和景點的管理。
促銷與接待
第十二條加強外聯宣傳和銷售工作,宣傳促銷應突出我省旅遊特色,樹立整體宣傳、統一對外的觀念。省旅遊局以編輯製作全省綜合性的宣傳品為主,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採取與旅遊經營單位合作的方式製作反映當地旅遊資源、景點、線路的宣傳品。宣傳促銷經費,應本著“利益共享,費用分擔”的原則,共同支付。
第十三條國內旅遊的宣傳應根據不同層次遊客的興趣要求,有針對性的進行。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介。突出商品性的線路宣傳。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要充分開展橫向聯繫,合理編排線路,不斷推出具有特點的旅遊線路,逐步形成國內旅遊的推銷網路。
第十四條國內旅遊業的經營,一律由專門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遊社(三類旅行社)負責,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本著合理布局,有計畫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成立三類旅行社。經營國際旅遊的旅行社兼營國內旅遊業務時,要報經省旅遊局審批。
經營與管理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應按國發(1985)70號檔案執行,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營業場所;三、有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有按照經營的業務範圍,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務要求的組織能力;有熟悉旅遊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凡具備上述條件者,寫出申請報告,並填寫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省旅遊局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持此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嚴格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得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第十七條第三類旅行社必須是政企分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的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個人或以任何形式的個人承包及個人合夥的私營三類旅行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招徠違反規定的公費旅遊者,企事業單位組織的獎勵旅遊休假旅遊等,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制定合理的旅遊價格,旅遊部門要會同物價部門,以旅遊者的實際費用加合理的利潤率、費用率為計價原則,根據不同線路和接待標準,定出食、宿、交通、服務等全包價,或不同項目的單項價格。
第二十條國內旅遊只搞組團方式,組團人數要符合核算和管理要求,組團社的全陪和接團社的地陪,由雙方根據實際需要研究。
組團社和接團社實行直接經營制和結算制,暫不設中間經營環節。
第二十一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三類旅行社進行一次經濟指標考核。主要考核指標是:1、營業淨收入;2、接待人天收入;3、毛利率;4、利潤總額;5、年人均營業收入;6、年人均利潤;7、年人均上交稅利;8、全年接待人數。
第二十二條凡需在當地開設旅遊售票代辦處者,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方可營業。對未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旅遊代辦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三條凡經批准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一、二類旅行社國內部,參照本辦法執行,按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並接受行業管理。
服務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切實提高國內旅遊服務質量。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都要接受崗位培訓。各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幫助旅行社健全企業組織,完善經營機制,組織好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凡批准註冊的三類旅行社應按照“賓客至上,質量第一”的原則,提供明碼實價、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第二十六條對接待國內旅遊者的招待所、飯店、車船公司、購物攤點實行定點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服務規範。旅行社須與招待所、車船公司簽定契約,保證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食宿和良好的運輸工具,旅遊汽車實行掛牌出車、嚴禁使用病車、超期服役車輛,禁止租用自營車輛運送旅遊者。
第二十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按地區組織開展同類旅遊企業的環境衛生,設備維修保養,精神文明,職業道德,經濟效益,服務技能和服務質量的評比、考核和競賽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加強國內旅遊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組織遊客外出旅遊時,應為遊客辦理旅遊意外保險,切實保障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國內旅遊者因病、因傷的醫療費用,由旅遊者自付。如發生意外事故,按有關程式和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旅遊汽車要完好無損,車容車貌良好,衛生清潔。駕駛人員須具有十年以上、安全行車十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凡旅遊汽車,須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統一頒發省旅遊局印製的旅遊汽車標誌。
罰則
第三十一條凡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單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不開展旅遊業務者;連續三年經營虧損者;正式導遊人員不足5人者;導遊人員無證上崗者;專職財會人員不足2人者;不按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者;超越經營範圍違法經營者;不接受行業管理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沒收非法收入;
三、罰款;
四、限期或停業整頓;
五、取消“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按上述條款單獨或者合併處罰,其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理。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甘肅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