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散客旅遊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散客旅遊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是由甘肅省旅遊局於1982年3月27日發布。為認真貫徹國家旅遊方針政策,大力開展散客旅遊業務,加強對散客旅遊的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散客旅遊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2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82603
  • 發文單位:甘肅省旅遊局
  • 發布日期:1992-03-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甘肅省散客旅遊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3月27日甘肅省旅遊局制定)
為認真貫徹國家旅遊方針政策,大力開展散客旅遊業務,加強對散客旅遊的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從事國際散客委託代辦業務的旅行社是國家旅遊局批准的一、二類旅行社。
第二條從事散客旅遊業務的基本原則是:
(一)鼓勵在國際旅遊市場上,獨自或聯合開闢自己的散客市場,拓寬招徠渠道,開展國際聯運、國際會議、商務或專項散客業務。
(二)建立固定的客戶,與海外客戶進行業務來往時,應遵循平等互利、信守協定的原則,套用契約形式將雙方責任加以明確。
(三)加強同省內國內同行業之間的密切合作,認真辦理相互之間的聯運、單項、小包價、半包價委託代辦業務。
(四)遵守職業道德行業紀律,在任何場合,不得詆毀國內同行,損害其他旅行社的聲譽,更不得在接待中出現有損於國格、人格的事情。
(五)要執行一致對外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確定的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凡比照標準費用自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經省物價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執行。
(六)各地旅行社要根據散客應儘量多辦,建立專門機構或固定專人,接待各種委託代辦、門市組團,開展當地或省內一地及連線的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等散客旅遊業務。
第三條散客接待程式:
(一)接待委託方的委託、門市組團後,應按照委託要求,提供接送、訂房、訂機車票、訂貨、導遊、委託下站等各項服務。
(二)有條件或有必要在機場,車站設接待站的旅行社,必須在旅遊旺季堅持晝夜接車,做到隨到即辦,不設接待站的旅行社,必須指定部門或專人輪流值班,方便散客。
(三)不論國內省內相互之間的委託,必須堅持“先收費,後接待”的原則,受理各項委託,要在委託單和函電中註明,否則,或不接收委託,或造成損失由委託方承擔。
(四)相互委託的客人,憑委託單或小包價的項目向委託社結算,委託書註明費用現付的遊客,其費用由接待社面收。
(五)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國外的散客,必須收取外匯人民幣,不得折收人民幣,更不得倒換外匯人民幣,違者,按外事紀律論處。
第四條從事散客旅遊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業務熟悉,熱情友好,全心全意為遊客服務。
第五條接待散客難度很大,從業人員和翻譯導遊,必須從大局出發,認真細緻對待散客旅遊,提供優質服務,取信於散客,為進一步招徠更多的散客而努力工作,獎優罰劣,表彰先進,促使散客業務有更大的起色。
第六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旅行社、賓館、飯店、車隊、餐館、商店等涉外旅遊、商業企業。
第七條本辦法由省旅遊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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