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各級機構編制暫行管理辦法

甘肅省各級機構編制暫行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0]15號
【發布日期】1980-01-20
【生效日期】1980-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各級機構編制暫行管理辦法
(1980年1月20日甘政發〔1980〕15號)
為了加強機構編制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使黨政機關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節約和反對官僚主義”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各級編制委員會是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黨委、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管理各級國家機關(包括黨、政、群機關,下同)和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的機構編制。
省編制委員會是全省機構編制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擬訂編制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平衡、調整全省行政編制分配方案;擬定和審查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省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和機關附屬機構的編制方案;總結交流編制工作經驗,辦理編制統計;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二條機構編制的管理,必須貫徹“精兵簡政”的方針,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機構的設定,要根據全黨工作著重點的轉移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工不宜過細,不強求上下對口,力求精幹、靈活,減少層次,以利於密切聯繫民眾,提高工作效率。
人員編制,既要適應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簡節約,在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礎上,重點配備,合理使用。
確定機構編制,必須堅持先定任務,後定機構,再定人員編制。
第三條機構編制的管理,必須依照規定嚴格履行批准手續。
一、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
1.全省國家機關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總額的核定;
2.省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3.省高等院校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二、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1.全省各級國家機關行政編制總額的核定、調整;
2.省直國家機關廳、局、委、辦和相當廳、局一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核定;
3.地、州、市、縣(不包括省轄市和自治州所屬的縣、區)國家機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4.全省性的事業機構的增設、變動和人員編制的核定,省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三、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編制委員會審批:
1.省直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和廳、局一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人員編制的增減;
2.省直國家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及其人員編制的確定;
3.省屬縣一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人員編制的確定、增減。
四、省直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和廳、局一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主管部、委、辦批准,報省編委備案。
五、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自治州、省轄市黨委、人民政府批准:
1.州、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縣(區)行政人員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州、市所轄縣(區) 國家機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3.州、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4.州、市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六、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地區黨委、行政公署批准:
1.地區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縣(市)行政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地區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3.地區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七、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縣(市)黨委、人民政府批准:
1.縣(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公社(區、鎮)行政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縣(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必需設定的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3.縣(市)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以上地、州、市、縣批准的機構編制,必須報省編制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對機構編制要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不同性質和特點,採取不同的辦法進行管理。國家機關,主要採取控制機構設定、編制總數和行政服務人員的辦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和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主要採取定員定額和制定各類人員比例等辦法進行管理。
各級各類幹部的編制定員,要在機構編制總數範圍內編定職務名稱和人數,做為配備幹部的依據。
第五條編制就是法規,機構編制確定後,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部門要協同編制委員會共同做好編制監督管理工作,非按本辦法履行批准手續,自行增加機構、增加編制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不予配備幹部,勞動部門可不予劃撥勞動指標,財政部門可不予核撥經費,人民銀行可不支付工資。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企業編制性質不同,不得互相擠占。凡公開或變相擠占者,被擠占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工資,財政部門有權檢查,並應按違犯財政紀律處理。
第七條為了更好地研究和確定各級體制和各種機構編制,各級編制委員會可以向各級和有關部門索取有關工作任務、業務範圍、發展規劃等方面的資料,參加討論有關機構編制問題以及有關業務工作會議。
第八條本辦法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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