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擬訂全縣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統一管理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處罰事項,主要職能,
處罰事項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根據《甘肅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給予警告,可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登記主管機關收回證書及印章: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各項登記或不進行年度檢驗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賣或轉讓登記證的;
(五)拒絕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還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主要職能
1、
2、負責擬訂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的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協調縣級各部門及鄉(鎮)之間的職責劃分;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3、負責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管理工作;審核縣級機關和鄉鎮領導職數限額;審核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各民眾團體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總額、人員結構比例和領導職數;
4、審核縣級機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核縣級機關各部門內設機構;審批縣級機關部門人員調整;審核調整鄉(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總額;
5、負責擬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和調整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審核和調整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人員結構比例、領導職數及經費開支渠道;
6、監督、檢查全縣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的法制建設;研究擬訂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和紀律處罰方法;
7、負責機構編制管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的理論研究、信息收集工作;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的統計匯總上報;
8、負責擬訂全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與經費預算相結合管理及空編補員管理的辦法和措施;負責縣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與經費預算相結合及空編補員的管理工作;
9、承辦縣委、縣政府、縣編委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清水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履行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副科級建制。掛靠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條例和規章負責縣直和鄉鎮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受理、審核、認定、頒證、公告工作;負責已註冊事業單位的年檢工作;監督已登記事業單位證書的管理使用及事業單位履行職責任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事業單位登記檔案和信息庫的建立與管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