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是甘肅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建築研究院對於建築工程、建築材料等行業作出的行為規範

簡介,內容,總則,行業管理的主要任務,行業管理的許可權,實施行業管理的措施,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86]75號
【發布日期】1986-05-09
【生效日期】1986-05-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5月9日甘政辦發〔1986〕75號)

內容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遵照國務院國辦發〔1985〕71號檔案提出的“建材工業要從部門管理轉向行業管理”的要求,參照國家建材局《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業的職能部門;各地建材主管部門是各地區建材工業的職能部門,它們對全省和各地區的建築材料、非金屬礦、無機非金屬新材料工業,代表各級政府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建材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從方針政策、法規條例、規劃計畫、技術進步、人才開發、物資流通、職工培訓、質量監督、信息傳遞以及進口貿易等方面,在各有關部門分級歸口管理的基礎上,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省建材工業實施巨觀上的統籌、協調、監督、服務和指導。

行業管理的主要任務

第二章 行業管理的主要任務
第四條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材工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落實國家建材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根據本省建材工業的實際,制定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質量標準,技術經濟效益指標等。
第五條根據國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戰略發展規劃,結合行業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業的長遠戰略目標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行業內外建材工業發展規劃和經濟關係。
第六條編制全省建材工業的重點建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主要建材產品生產年度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統籌協調全省建材科研項目和全行業的技術引進工作。
第七條監督企業貫徹國家標準、部標準,根據管理許可權,參與草擬修訂與本行業有關的專業技術標準。制定建材產品的省級標準,審核企業標準。負責省優產品的申報。
第八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省建材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約能源等管理規程,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進行檢測和監督。
第九條積極組織和推動信息工作的開展。組織市場調查和預測,匯集、整理有關資料,定期向有關單位和企業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
第十條編制全行業智力開發、人才引進和各類建材學校的發展規劃,組織培訓各類幹部和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負責督促檢查企業的全員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按照工貿結合、技貿結合、進出結合的原則,開展對外聯繫和經濟活動工作,管理本行業的對外技術經濟交流和勞動合作。
第十二條組織有關部門,為企業技措、基建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地質和設計服務。
第十三條負責本行業的科技發展工作。對科技成果轉讓。技術課題攻關以及新技術的消化,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組織推廣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經驗,總結、表彰先進。
第十五條疏通建材行業的物資流通渠道,使其由單渠道、多環節的體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環節的體制轉變。
第十六條參與制訂省內建材工業企業生產定額標準、產品價格。對有關產品稅率調整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遵照中央關於對城鄉、集體、個體企業要“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配合城鄉集體企業管理部門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行業管理的許可權

第三章 行業管理的許可權
第十八條開辦新的建材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前,必須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限額,報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審核。固定資產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門審核,投資在五十至一百萬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門審核,五十萬元以下的,由縣建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新上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須按審批許可權及投資限額規定,經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門參與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報立項。
第二十條建材技術和設備的引進,須經上級主管局審議同意,方可上報國家歸口部門及省外經部門,辦理引進手續。
第二十一條監督企業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屬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歸口管理全省建材工業的產值、產量、技術經濟指標和財務指標等統計資料,並按固定資產折舊法,協助有關部門制訂省內建材工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
第二十三條在省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的組織領導下,負責參與審核、發放全省建材行業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工作。對全省建材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實行嚴格的質量監督和控制。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實行通報、責令限期整頓。對弄虛作假、造成經濟損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業,有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吊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權力。

實施行業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實施行業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為有效地進行行業管理,發展地方建材工業,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凡沒有設立建材專管部門的地、州、市以及縣區政府,應儘快設立建材行業管理機構或設專人負責此項業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貫徹“大家辦建材”的方針和“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通過集資、聯營、產品擴散、橫向聯合等方式引導投資者由獨家、小型、分散向集資興建大中型、先進的建材企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充分發揮科研、設計、情報、信息、教育、質量檢測、監督和供應等企事業單位的作用,並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服務條例,鼓勵其搞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充分發揮現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企業的骨幹作用,組織企業間開展橫向聯繫,進行技術協作,互相促進,不斷增強企業活力,逐步形成以企業群體,集團為依託的各種不同形式的專業化一條龍生產經營聯合體。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和監督檢測網,建立市場預測和信息反饋網路。定期開展本行業的經濟活動分析。
第二十九條組織行業協會,並指導支持其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協調、橋樑和紐帶作用。

附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甘肅省建築材料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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