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工程用材料的管理,促進建築工程質量的不斷提高,蘭州市建設委員會2000年7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建築工程用材料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榆中縣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用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築主體工程所用的砂、石子、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劑、牆材(磚、砌塊、板材)、鋼材、門窗及玻璃等材料;
(二)上、下水設施安裝、採暖供熱系統安裝、供氣設施安裝所用的管材、閥門、龍頭、暖氣片及計量表等材料;
(三)衛生設施安裝所用的高(底)位水箱、洗臉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材料;
(四)供電設施安裝所用的電線、穿線管、配電箱、燈具、開關及電錶等材料;
(五)裝飾裝修工程所用的牆磚、地磚、石材、各種裝飾板(條)、油漆、塗料等材料;
(六)各類建築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溫等材料。
凡在蘭州地區銷售建築工程用材料的生產企業、經銷單位和個人,須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蘭州市建築工程用材料準用證》(以下簡稱《準用證》),方可銷售並用於建築工程。
(一)《建築工程用材料準用證》申請表;
(二)產品技術標準、建築標準設計圖集、施工操作規程;
(三)省級主管部門主持鑑定的產品鑑定結論;
(四)產品出廠合格證;
(五)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六)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一)蘭州地區建築工程用材料生產企業,持在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即可批准發證。
(二)蘭州地區經銷建築工程用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蘭州生產的建築工程用材料,須持在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產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可批准發證;經銷外地生產的建築工程用材料,須由在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批次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批准發證;
(三)外地建築工程用材料生產企業、經銷單位或個人進蘭銷售建築工程用材料,須由在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批次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批准發證;
(四)對在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暫不能檢驗的建築工程用材料,由生產企業、經銷單位或個人,持有關證明到國家規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批准發證。
市建委自收到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準用證》。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築管理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市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辦公室,分別在工程質量監督、建築市場檢查、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牆材套用、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檢查的同時,對建築工程用材料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未取得《準用證》的建築工程用材料可通知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停止使用,並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