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經2010年12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建設工程材料備案、建築節能材料、預拌商品混凝土與乾混砂漿、建築幕牆與建築外門窗、建築鋼結構工程、法律責任、附則8章38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 檔案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 簽發:市長 劉賜貴
  • 地區:廈門市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修訂的辦法

(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及建築節能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廈門經濟特區建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材料使用管理;
二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生產企業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廣和套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二章 建設工程材料備案
第五條 對於影響建築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築功能的主要建設工程材料依法實行告知性備案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需要備案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屬於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材料目錄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之前應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對納入備案範圍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
一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相應認證證書;
四有註冊商標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商標註冊證明;
五由有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抽樣檢驗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且該報告出具時間未超過1年;
六產品執行標準;
七進口的建設工程材料,提交出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生產企業委託經銷單位辦理備案的,經銷單位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經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對提交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給予備案。備案人需要備案證明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具。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停止生產或者在本市停止銷售以及備案資料有變更的,備案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名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應當及時上網公布。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使用。
第九條 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備案範圍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從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中選用。直接採購尚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採購方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理單位在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監理中發現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情況。
第三章 建築節能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單位,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本市建築節能材料認定。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定期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對建築節能材料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情況決定頒發建築節能材料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建築節能材料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認定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建築節能材料的市場使用效果作為重新評審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評優,應當將使用建築節能材料的情況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設計過程中優先選用以下建築節能技術和材料:
一新型節能玻璃、外門窗、幕牆及其輔料、附屬檔案;
二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三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與設備;
四建築遮陽技術與產品;
五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材料;
六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材料;
七環保型可持續發展技術及材料;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與材料。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粘土燒結製品,但生產原材料中摻有不少於50%的建築廢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廢材料的除外。
第四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與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除下列建設工程外,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二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特種類型混凝土的;
四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特殊專業建設工程。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事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符合第四項規定的,還應當報專業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推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逐步限制現場拌合砂漿,具體限制使用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障的合理運輸距離及城市發展需要,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布點規劃。設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點應當符合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布點規劃的要求。
第十九條 推行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ISO9001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質量。
第二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做好混凝土驗收記錄,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現場取樣製作混凝土試塊。
預拌砂漿供需雙方應當在預拌砂漿運抵施工現場時,做好驗收記錄,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現場取樣製作砂漿試塊,查驗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編制本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市場綜合價格,按月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投標工程招標標底,依照規定參照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市場綜合價格進行編制。
第五章 建築幕牆與建築外門窗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築幕牆、建築外門窗(以下稱門窗)的設計成果檔案中註明建築幕牆、門窗的抗風壓性能指標、氣密性能指標、水密性能指標、保溫遮陽性能指標,以及對城市主、次幹道臨街住宅建築的建築幕牆、門窗的檔案中註明隔聲性能指標。
建築幕牆設計成果檔案中還應當註明幕牆的平面內變形性能指標、抗震設防指標。
第二十三條 建築幕牆委託專業幕牆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設計的建築幕牆性能指標值進行深化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建築門窗施工圖設計並出具結構計算書、節點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築門窗施工圖深化設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建築幕牆、門窗的製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用材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同時具有出廠合格證、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二符合設計要求;
三製作安裝單位對每批次建築幕牆、門窗的切割、拼裝、密封、檢驗進行記錄;
四單體工程建築幕牆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牆最大標高大於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區上方的,以及門窗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製作安裝單位在上牆安裝前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性能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築幕牆、門窗工程製作、安裝單位在施工安裝建築幕牆、門窗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築幕牆、門窗工程製作安裝完成後,應當依照規定及時進行專項竣工驗收,施工安裝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幕牆、門窗使用維護說明書、質量保修書。
第六章 建築鋼結構工程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築鋼結構工程設計、製作、安裝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鋼結構工程設計、製作、安裝資質,並在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工程業務。
建築鋼結構工程的設計、製作、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建築鋼結構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員應當取得焊工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築鋼結構工程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築鋼結構工程製作安裝單位應當對鋼結構工程的製作安裝過程進行施工記錄。施工記錄主要包括:
一原材料的採購、檢驗、使用的憑證或者記錄;
二每道工序完成後進行檢驗的記錄;
三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進行交接檢驗的記錄。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構件、連線用緊固件、焊接材料進行查驗,並查驗以下資料:
一所用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施工記錄;
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要求應當提交的資料;
四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提供的質保資料。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就查驗情況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抽樣檢測的方式對可能影響質量安全的鋼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藝製作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而未備案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二在限制使用範圍內,擅自在現場拌合砂漿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前款第二項的罰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 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乾混砂漿。濕拌砂漿是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運至使用地點,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乾混砂漿是水泥、乾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及時清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產權保護的市政府規章,做到“立改廢釋”的有效銜接,廈門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規章進行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和修改:
四《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⒈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⒉將第八條修改為:“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名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應當及時上網公布。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使用。”
⒊刪除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⒋將第四章中出現的“乾混砂漿”統一修改為“預拌砂漿”。
⒌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乾混砂漿。濕拌砂漿是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運至使用地點,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乾混砂漿是水泥、乾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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