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公布於1999年3月3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 性質:方案
- 時間:1999年
- 類別:違法違紀
- 實施狀態:已廢止
發布信息
建設部部長俞正聲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的建造和安裝活動。其他專業建築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調整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停止施工,並處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施工單位的處理:
1、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2、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法頒發或以欺騙手段領取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為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頒發機關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並由上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頒發資質證書的責任人,不得繼續從事資質管理工作。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理:
1、對於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罰款。
2、對於以欺騙手段獲得資質升級的,升級的資質作廢,降低原資質等級一級,兩年內不得升級,並處罰款。
(三)對以欺騙手段獲取執業資格證書的責任人的處理:
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並處罰款。
第五條建設單位對按照規定應該實行施工招標或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必須實行施工招標或施工公開招標。凡按照規定應該實行施工招標的工程不招標,應該實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實行議標的工程不按照規定的範圍、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實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違反規定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責任人,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責令改正;對於以欺騙手段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罰款,已確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無效,已領取的施工許可證作廢;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轉包或違法分包。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檔案無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3、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處理:
1、對於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再次轉讓監理業務的,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於發現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而未報告的,予以警告,處以罰款,並將該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接受轉包或接受違法分包單位的處理:
1、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2、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1、對於接到監理單位關於承包單位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的報告,未予糾正的,予以警告,並處罰款。
2、責令改正;對於與承包單位串通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的,責令停止施工,已領取的施工許可證作廢,並處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建築活動。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或委託給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未取得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相應的建築活動。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已確定的勘察、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無效,勘察設計檔案無效,已領取的施工許可證作廢;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
1、依法予以取締,勘察、設計檔案無效。
2、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監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
1、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向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責任人,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或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不得越級或超範圍承接工程任務。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已確定的勘察、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無效,已領取的施工許可證作廢;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設計檔案無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對於再次越級或超範圍承接任務或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對於再次越級或超範圍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向越級或超範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責任人,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
第九條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人員轉讓、出藉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或本人名義承接工程任務。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設計檔案無效,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執業註冊人員或非執業註冊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處理:對於轉讓、出借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者在非本人執業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並處停止執業一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對非執業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處以罰款。
(三)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對於再次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條勘察、設計檔案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契約的約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2、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1、勘察設計檔案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3、對於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業註冊人員,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施工單位的處理:
1、對於偷工減料,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要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2、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責令停業整頓;發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內再次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處理:
1、對於不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制止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監理費的二至五倍。
2、對於與施工單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除依照前項的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的約定,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1、對於強令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2、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在設計檔案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對執業註冊人員停止執業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個人五年內不予註冊。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施工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內再次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監理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吊銷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責任人的監理工程師證書。
第十二條凡按照規定應當實行質量監督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對於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檔案。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於向來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責任人,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責任人的處理:
對於為不合格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檔案的,責令改正,由上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繼續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再次為不合格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檔案的,對該機構進行改組。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處理:
1、對於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於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建設違法違紀行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涉及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監察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等的處罰,由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機關執行;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由監察機關、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所在單位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理。
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三萬元以下。
本辦法中的停業整頓,是指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內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務。
本辦法第七條中的相應專業資質證書,是指與承接二程任務的專業類別要求相符合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對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實行聽證制度的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監察部負責解釋;其他處罰,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設部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