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起草州生態環境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州生態環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定與全州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擬定全州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州重特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州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市)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地方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州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配合環境資源稅徵收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州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水污染防治計畫,負責跨縣(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州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州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示範創建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州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全州核安全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州核與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州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生態環境廳對全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州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和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州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範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州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監督全州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實施方案,根據授權對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州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並依法依規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州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實施全州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查處全州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開展全州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州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州生態環境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受州政府委託,在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下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統籌謀劃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分解下達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統一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為黨委和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目標績效考核,定期通報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聯動執法,協同作戰,集中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十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擔州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州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州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州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州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州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統一負責全州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估和考核,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強化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保障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文電、會務、文字綜合、機要、後勤、安全、保密、檔案、印章、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愛國衛生、史志編纂、公務接待等工作。承擔局機關信訪、維穩、綜治工作。承擔全州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內部目標考核與績效管理工作。牽頭辦理州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州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全州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迎接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反饋問題整改協調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實施方案,根據授權對縣(市)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州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州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標準科。組織起草全州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 組織起草全州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兩法銜接”、依法治州、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普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技術規範的組織立項、起草、協調和審核報批、備案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四)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科。組織編制全州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各類生態文明示範區創建。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保護、荒漠化防治、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等工作。牽頭生物物種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全州農村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承擔生態扶貧工作。承擔州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和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負責全州大氣、機動車、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落實全州大氣環境持續達標規劃。承擔大氣污染源來源解析,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承擔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考核。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承擔大氣固定源、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承擔氣候變化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綜合分析,組織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承擔排污權交易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州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落實水體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組織編制全州水功能區劃,確定水體納污能力,承擔城市、工業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建立並組織實施跨縣(市)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參與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七)土壤與固廢環境科。負責全州土壤、固廢、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承擔污染地塊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組織實施全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危險廢物經營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以及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的處置。
(八)環境監測與應急管理科。承擔全州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排放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州生態環境質量並進行預警預測。制定並實施全州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承擔全州總量減排目標考核、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承擔生態安全、縣域經濟發展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等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污染事件應對及後續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牽頭指導全州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九)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牽頭推進全州生態環境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州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許可權承擔政策、規劃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州輻射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全州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按規定許可權承擔核技術利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牽頭參與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
(十)財務與審計科。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全州環保項目策劃、包裝和國家、省環保專項資金的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安排部署。指導全州環保項目籌備、招標、實施、驗收、內審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參與推動綠色採購、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補償。
(十一)人事與退休幹部管理科。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他幹部選任、培訓教育、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幹部兼職、出國(境)、個人事項查核等工作。歸口管理全州生態環境系統行政獎勵。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系統行政效能監督檢查,負責受理對工作作風的投訴。負責系統黨務工作。負責幫扶聯繫村脫貧攻堅、聯繫社區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承擔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按照州委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州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環保總監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另行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分工方案和責任清單。
全州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管理體制調整事宜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縣(市)生態環境機構調整為州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設康定、瀘定、丹巴、九龍、雅江、理塘、巴塘、稻城、鄉城、得榮、道孚、爐霍、甘孜、色達、德格、新龍、白玉、石渠生態環境局,規範名稱為“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由州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為正科級;各生態環境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生態環境基本制度。組織編制縣域生態環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負責縣域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地方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落實縣域污染物減排工作。承擔排污許可證相關工作。負責縣域生態環境保護投資管理。
負責縣域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落實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編制和監督實施縣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
開展各類生態文明示範創建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縣域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現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在授權範圍內承擔部分生態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落實縣域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負責縣域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縣域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州生態環境局派出各縣(市)生態環境局編制事項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負責人:公糾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