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孜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4〕38號),設立甘孜藏族自治州農業畜牧局(簡稱農牧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州農業局的職責、州畜牧局的職責、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的生豬屠宰管理職責、州水務局的水產漁政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州農牧局。
(二)增加的職責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70公頃以下草原的審批;草地征占用及草原保護區建設的前置審核;草原野生植物的採集管理;草種進出口審核、草種質量檢驗機構和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管理的職責。
2.州內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核,執業獸醫資格認定管理的職責。
3.蜂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貫徹、執行;蜂資源和蜜粉資源的保護、開發、管理及技術支撐服務;涉及蜂資源和蜂產業的行政審批和資格認定的職責。
4.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職責。
2.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3.加強以現代種業為主的科技創新,強化農業科技支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職責。
4.加強農業生態文明建設,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5.加快推進農業信息化,推動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各領域廣泛套用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領域(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以及省、州黨委政府關於農業方面的決策部署;制定全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農業及農產品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加強執法體系建設,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耕地、草地承包及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畜禽、水產、蜂業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工作,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畜禽、水產、蜂業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制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州財政性資金安排、財政政策和項目的建議意見並指導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草原生態補獎、畜牧水產良種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制定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負責指導全州休閒農業、觀光農業、旅遊畜牧業發展;負責畜禽屠宰管理;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研究制定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全州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追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開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草種、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漁藥)、疫(菌)苗、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獸醫醫療器械、肥料;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承擔漁政、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制定全州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全州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建設和技術工作,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使用安全監管職責。
(八)負責農業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州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開展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管理獸醫醫政、飼料飼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核查、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草料、獸藥(漁藥)、疫(菌)苗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州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蜂業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示範,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草地及畜禽(蜂)品種質量,制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草地及基本草原保護、改良與治理恢復政策並指導實施;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觀光農業等發展;會同有關部門保護漁業水域和蜜粉資源生態環境。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州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實施農業“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促進農業貿易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領域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全州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負責全州漁業、水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的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漁業、水產相關法律法規,草擬並監督執行地方性漁業法規規章;負責全州漁業、水產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農業畜牧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後勤保障、資產管理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調研和史志編撰工作;牽頭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和“大調解”工作。
(二)計畫財務審計科
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政策、項目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負責農業項目和資金管理;組織開展農業災後恢復重建;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工作;指導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承擔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承擔局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部門預算執行及內控制度建設的審計評價工作;牽頭組織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工作;承擔農業重大項目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的專項審計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審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查詢、核查等有關審計事項。
(三)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承擔農業行業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農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組織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農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和施行,承擔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與報備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工作。
(四)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科
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農民負擔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與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收益分配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農民負擔等情況的監測。負責組織擬訂農場系統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土地保護、使用管理。
(五)科技教育科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支撐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中蜂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農業“引進來”與“走出去”戰略,負責開拓農產品州外市場有關工作。
(六)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制定全州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農產品市場運行,指導農產品市場標準化建設與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生產統計有關工作;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七)產業發展指導科
負責農業、畜牧、水產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負責農產品產地初加工及商品化處理;負責農業、畜牧、水產及農機、蜂業重大項目的編制、包裝、推介和組織實施;負責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物農業)政策指導;負責擬訂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休閒農業景區打造認定和經營主體培育工作;負責州際間農業經濟合作交流;負責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涉農信貸、龍頭企業上市融資政策;負責徵集、督查監管涉農企業信用等級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養殖)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地理標誌登記保護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負責綠色食品管理工作。
(九)糧油和經濟作物科
制定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糧油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糧油產業基地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糧油作物遺傳資源保護、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抗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參與種糧農民政策性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和生物質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實施良種補貼、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負責組織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承擔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經濟作物生產主要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作物規劃布局、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經濟作物遺傳資源保護;牽頭負責現代農業推進工作,指導經濟作物產業基地建設;承辦經濟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土壤肥料與資源環境科
擬訂土壤肥料發展和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保護和肥料登記評審管理;承擔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重大技術措施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工作;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護和管理、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農機化發展科
擬訂農業機械化、農村機電提灌和建設發展規劃、政策、技術規範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農機化生產的組織指導、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培育和信息服務;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發展和技術要求、農村機電提灌資金需求計畫、方案分配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服務組織建設,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鑑定、質量監督;指導農機維修管理,提出農機更新報廢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機械化生產道路、農機具、庫棚等農機化基礎設施的建設指導;負責編制、推薦支持推廣農機產品目錄;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發展扶持政策。
(十二)農機安全監管科
擬訂農機安全技術標準;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教練員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機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指導農機安全監理體系建設;依法處理農機事故;組織實施在用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尾氣排放檢測;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十三)畜牧業科
制定畜禽養殖業、奶業、蜂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禽標準化規模化養殖、畜禽良種補貼、畜禽“菜籃子”工程建設等畜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畜禽及蜂業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負責現代畜牧業重點縣建設及深化試點工作;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和規模養殖,負責畜禽標準化管理;負責種畜禽管理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奶業、蜂業發展的行業管理。
(十四)草原科(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草原保護、利用、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草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確權承包、基本草原劃定,草原生態功能區劃的指導、督導和匯總審核;負責草原生態、草業發展政策的貫徹落實及重大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草原生態補獎政策的落實和退牧還草、退化草地治理、草原鼠蟲害防控等重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指導、監督考評;負責草原管理制度的制定、施行、考核,建立草原生態補償及有效管理的長效機制;會同行政審批科組織開展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70公頃以下的審批;草地征占用及草原保護區建設的前置審核;草原野生植物的採集管理;草種進出口審核、草種質量檢驗機構和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管理的職責;負責草地災害防控及防災減災工作。承擔州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和具體工作。
(十五)飼料科
制定飼料行業發展及重大技術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並草擬飼料地方標準,審查飼料產品質量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飼料產品質量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負責核發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的技術評審工作;負責農作物秸稈等飼料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等工作。
(十六)獸醫獸藥科
負責獸醫獸藥生產、經營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草擬獸醫獸藥和畜禽屠宰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獸醫獸藥及防疫檢疫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生豬屠宰管理;組織開展動物免疫、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防疫檢疫監督管理和監測等工作,指導重大動物疫病預警監測;承擔全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七)人事科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人才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指導行業人才工作;指導行業幹部培訓工作,參與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涉農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甘孜州農業畜牧局機關行政編制6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農藝師1名,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7名。
州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6名。
其他事項
(一)將州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州漁政管理站,原州畜牧局所屬事業單位和原州農業局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州農業畜牧局管理。
(二)與州經濟和信息化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州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農產品加工工業相關工作。州農業畜牧局負責農產品產地農戶或農民合作社等農業生產主體對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工作。
(三)與州環境保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負責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統一監管。農業畜牧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草地等農業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管理,推進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
(四)與州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州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等流通、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州農業畜牧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其他種植、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州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州旅遊發展委員會同州農業畜牧局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推動鄉村旅遊工作。農業畜牧局負責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的推動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