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實施辦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實施辦法》已經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同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22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2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熱用熱管理,完善城鎮供熱保障體系,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維護供熱單位、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甘南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鎮供熱是指為滿足熱用戶用熱的需要,供熱經營企業向熱用戶提供供熱產品的相關活動。
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能單位提供的或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總稱。
熱用戶,是指從供熱系統獲得熱能的單位或居民用戶。
供熱設施,是指供熱經營企業用於供熱的各種設備、管道及附屬檔案。
室內自用供熱設施,是指熱用戶室內支管、散熱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屬設備的總稱。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住建、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信、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水務、民政等部門組成的供熱用熱管理協調機制,承擔重大事項協調工作,研究解決城鎮供熱用熱中的重大問題。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州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轄區內供熱用熱運行監督、日常管理等工作。
州、縣市發改委(局)負責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
州、縣市民政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採暖費補貼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州、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供熱價格監督檢查和供熱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熱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州、縣市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信、應急管理、城管、教育、衛健、水務、審計、稅務等相關部門及燃氣、電力、供水、通信、消防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熱用熱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大節能宣傳力度,積極倡導熱用戶採取節能保溫措施,提高供熱效率,降低能耗。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鎮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州、縣市供熱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供熱單位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熱用戶投訴,監督供熱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第九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使用的設備、管材和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時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預留供熱管線管位。城鎮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第十一條 進行可能影響城鎮供熱設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動的,應當事先徵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同意,並按要求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縣市人民政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單位查明有關地下供熱設施情況。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和施工方案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供熱工程或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通知供熱企業參與驗收工作。經驗收,供熱設施不符合相關供熱標準規範的,建設單位必須整改至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集中供熱設施管理運行維護無償移交給供熱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納入城鎮集中供熱管網敷設範圍的新建建築,其配套供熱設施接入集中供熱,建設單位應在當年6月底前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書面用熱申請,並提交用熱申請書、規劃建設審批總平面圖、熱交換站預放位置平面圖等資料。
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用熱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符合用熱條件的,集中供熱企業應當與申請人簽訂供熱用熱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用熱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已併入城鎮集中供熱管網運行的住宅小區內二次換熱站、供熱管道、檢查井、閥門等共用供熱設施,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供熱設施管理移交申請。集中供熱企業收到移交申請後應組織現場踏勘,協商管理事項,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管理移交協定。對於供熱條件不滿足相關國家節能建築規範及行業標準的,供熱企業應當向申請人提出節能改造建議方案。
第十五條 合作市、碌曲縣、瑪曲縣、夏河縣供熱期為八個月(當年9月16日至次年5月15日),臨潭縣、卓尼縣供熱期為七個月(當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迭部縣為供熱期為六個半月(當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舟曲縣為五個月(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當地氣象情況需要調整供熱期起止時間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未經州、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對熱用戶室溫進行檢測、抽測,每個住宅小區每月抽測回訪不少於1次,每次抽測比例不低於住戶總數的10%,應選擇小區內頂、中、低層及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並造表記錄,由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及熱用戶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在正常供熱情況下,經檢測,居民室內溫度低於20℃,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70%。
退還熱費總額=日標準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日標準熱費=用戶應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
符合退費規定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本採暖期結束後1個月內辦理退費。
第十八條 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按計量收取熱費。沒有完成既有建築供熱計量改造的用戶按不動產權屬證標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收。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照實際測繪的房屋建築面積認定。
第十九條 具備分戶條件的熱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的情況下,可申請停止整個供熱期用熱,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交付基本熱費。基本熱費不高於應交納熱費總額的30%,具體標準根據定價許可權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因申請停止集中供熱導致室內設施凍裂,造成的損失由熱用戶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辦理公眾責任保險,建立供熱設施損失賠償責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進行注水、打壓、排氣、試運行及設備、設施檢修,應當在15日前通過網路、電話、簡訊息、新聞媒體及小區公告等形式告知熱用戶。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室內自用供熱設施出現漏水等情況,熱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保修期內檢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外檢修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三條 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停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熱用戶熱費。
第二十四條 供熱經營企業應對自然災害、極端氣候、社會治安等嚴重影響正常供暖服務的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並應遵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城鎮低保戶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制定冬季採暖優惠價格,保障城鎮低保戶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冬季用熱。
建立完善取暖費補貼機制,通過分類制定供熱價格等方式,對學校、醫院等機構採暖價格予以適當優惠。按照居民收入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居民採暖價格。採暖收費價格與供熱成本價格的差額,由同級財政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補貼。
完善財政供養人員取暖費補貼機制,年取暖費補貼總額不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六條 自建自用的供熱設施採暖期、採暖溫度、供熱保障、安全維護、應急處置等,應當參照《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及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3月22日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方便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實施辦法》,現就起草有關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已於2021年8月公布實施,對我州城鎮供熱用熱管理的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規劃建設、供熱保障、用熱管理、供熱服務、設施維護、應急保障、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但由於地方立法相關要求,《條例》制定過程中刪除了部分具體條款,只是對以上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貫徹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相關規定不具體、標準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亟需制定《實施辦法》,對部門職責、供熱設施移交、供熱期、測溫規定、退費標準、收費依據、基本熱費、取暖補貼等條款進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根據《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相關條款,參照《城鎮供熱服務》《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等規範標準,以及《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辦法》《甘肅省城鎮供熱計量收費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全州實際起草了《實施辦法》,向省住建廳、州直相關部門、州工商聯、各縣(市)政府、各縣(市)住建局、供熱企業徵求意見19條,依據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並由法務部門對《實施辦法》內容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7條,主要針對《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鎮供熱用熱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1.根據《條例》第3、4、5、7條規定,明確了州、縣市供熱用熱管理協調機制組成部門,細化了住建、發展改革、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對供熱用熱管理經費保障、宣傳、表彰獎勵做出了具體規定,對供熱用熱監督管理的範圍和內容進行了細化,對供熱管網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2.根據《條例》第6、8、27條規定,對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竣工驗收、集中供熱管網接入、供熱設施管理移交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3.根據《條例》第10條規定,明確了8縣市供熱期起止時間。
4.根據《條例》第16、17條規定,細化了室溫檢測抽測制度,明確了測溫頻次、抽檢比例、房屋朝向、測溫記錄等內容,並對室內溫度低於條例規定標準的情況下,不同溫度的退費標準做出了詳細規定。
5.根據《條例》第18條規定,明確了未完成既有建築供熱計量改造的用戶,按不動產權屬證標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收熱費。
6.根據《條例》第20條規定,明確規定基本熱費不高於應交納熱費總額的30%。
7.根據《條例》第14、25條規定,對供熱單位設備檢修、注水打壓、應急預案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8.根據《條例》第28條規定,細化了取暖費補貼機制,明確了城鎮低保戶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冬季用熱保障辦法。通過分類制定供熱價格對學校、醫院等機構予以適當優惠。參照蘭州市取暖費補貼現行標準,明確財政供養人員年取暖費補貼額不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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