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由雞西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10日頒布,辦法共7章47條,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經市政府11屆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雞西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 實質:管理辦法
  • 地點: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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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8〕21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雞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利用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第五條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範圍內不得批准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有利於城市供熱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熱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規劃、房產、環保、物價、公安、財政、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重點支持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供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並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逐步達到分戶計量。
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在供熱工程竣工後,應當將供熱工程檔案的完整材料移送到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供熱樓房如需移交供熱單位管理,移交費用由雙方協定解決。
第十四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範圍內,不得批准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範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熱電聯產管網敷設範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範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應當制定計畫,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後併入集中供熱。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五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契約應當使用由省建設廳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製的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確保供熱單位取得所需的熱量。
供熱單位臨時增加或者減少所需熱量,應當徵得熱源單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供熱單位供熱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定。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自行建設、管理熱源廠區外至住宅小區或者單體建築用地規劃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予用戶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我市供熱的起止時間為10月5日至第二年4月30日。
未經市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提前停熱。
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臥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處為檢測點檢測。
第二十一條 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到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停熱:
(一)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的;
(二)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沒有簽訂停熱協定的用戶,應當照常繳納熱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更名的,應當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契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線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供熱管線或者散熱器;
(三)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採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糾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供熱單位未採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檢查監督,設定用戶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於本辦法規定溫度或者契約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予賠償。
(一)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未採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的司爐和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技術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章 熱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熱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用戶,熱費按照儀表讀數計收。
未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房屋使用面積計算。
第二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的熱費收繳,應當以建築層高3.2米為基數計收。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建築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100%為止。
熱源價格應當以熱能的法定計量單位為計價單位。
第三十條 用戶熱費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第三十一條 用戶交納熱費按契約約定執行,可分期繳納,也可一次性繳納。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交熱費總額的1‰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的收費人員收費時,應當佩帶統一標誌,文明服務。
第三十三條 建立、完善供熱保障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用戶和其他困難用戶的用熱。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障安全運行。對超期服役的供熱設施,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規定的供熱設施的地面、地下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
(五)排放污水、廢水;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供熱管網、標誌、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
第三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加強供熱管網巡視檢查,發現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遇有供熱外網及供熱設施緊急搶修,電力、交通、城管等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條 外網及供熱設施受到破壞時,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查詢有關供熱設施以及地下管網情況。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一條 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產權,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由熱源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供熱單位負責監督;單位用戶、住宅小區庭院管網進口處的計量儀表,由供熱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用戶不得阻撓、拒絕搶修。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情況緊急,在履行通知義務後,用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趕到搶修現場的,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人批准,並書面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後,可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派二人以上人員到現場配合,可以入室搶修。搶修後,在現場的搶修負責人和配合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籤字。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搶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未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供熱、用熱有關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批准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批准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三)挪用供熱工程配套費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電力監管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經市政府11屆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雞西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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