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8月24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10月1日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4日 
  • 頒發機構: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制定背景,制定依據,研判過程,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供熱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是重要的民生事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多種經濟成分逐漸參與到城市供熱行業的生產、供應和銷售中,加強統一監督和管理,制止供熱違法行為,加強供熱安全及維護熱用戶的合法權益尤為重要。經營管理體制不順,供熱質量難以保障;供熱設施建管脫節,遺留問題較多;供熱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影響了自治州供熱質量和安全,制約了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亟須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為自治州供熱市場健康發展、綠色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依據

《條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鎮供熱服務》(GB/T33833-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研判過程

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行政立法工作計畫》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作為《條例》起草單位,及時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列入立法計畫,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通過赴縣(市)調研、深入企業了解情況、多渠道徵求各部門(單位)意見建議、聘請自治區供熱行業專家評審以及召開聽證會等調研、起草、論證各環節工作的開展,經過11輪的修改,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州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3次合法性審查。2021年11月5日經自治州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員會分別於2022年3月30日、4月14日和6月16日三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22年6月28日自治州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22年7月29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準予公布。

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40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設施管理、供熱管理、用熱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總則
第一章共八條(第一條至第八條),分別明確和規範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堅持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環保供熱、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供熱用熱舉報和投訴制度。
(二)規劃建設
第二章共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分別對供熱專項規劃,政府投入,審批預留,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供熱管道和供熱工程等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三)設施管理
第三章共五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規定為“兩個供熱期”,維修、養護責任細化為四項,安全保護範圍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保護標誌、標識及五項禁止行為,並規定了工程建設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施工程式。
(四)供熱管理
第四章共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供熱企業的資質、職責與義務,明確了供熱用熱契約的制定與主要內容、三縣一市供熱期限、供熱最低溫度、室溫不達標的處理、故障處理程式等。同時,針對供熱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還規定了應急保障制度、綜合應急演練等。
(五)用熱管理
第五章共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對供熱價格、逾期違約金、熱費收取標準、辦停程式、供熱救助資金以及熱用戶禁止行為作了細化規定。為明確供熱價格,規定“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並規定了供熱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舉行聽證會”。針對逾期違約金,規定“熱用戶逾期不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為了提升困難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一步夯實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專條規定了“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救助資金,對優撫對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可以給予熱費補助,具體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法律責任
第六章共四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分別對未按規定時間供熱、熱用戶禁止行為等進行了細化,並明確了處罰主體、處罰依據、處罰方式;針對整個法律責任,制定了一條兜底條款,確保不與上位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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