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是2016年07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
- 標準標號:T/CAEPI 2—2016
- 發行時間:2016年05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7月01日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是2016年07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是2016年07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燕中凱、閆駿、李倬舸、曹雙利、潘志成、陳喆、徐建剛、宋自新、王俊安、江棟、孫慶軍、鞏東奇、劉思明、廖志民、孫召強、徐淑紅、黃德承、...
《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維護服務能力評價規範》是2019年11月25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郭成平 李陽權 師爍博 程林靜 郭承元 周峰生 孫榮奎 鄭相德 起草單位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環保分會、河北省環保治理運營行 業協會、佛山市中環環保技術研究中心、中機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有限公司華東分 院...
國家標準《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組織服務評價技術要求》(GB/T 38221-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全聯環境服務業商會、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錦江環境控股有限公司、...
(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債務償還能力;(四)具有相應的實驗或檢驗設備,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五)具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管理的經歷,並且負責運營的設施正常運行一年以上,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六)單位主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工程設計、調試及運營管理經驗,對...
本標準的制定,主要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2017年印發的《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規範污廢水處理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提高運營單位服務能力和...
第六、各省環保局應組織力量對要取得環保設施運營資質的企、事業單位上崗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第七、各省環保局應加強對已獲得環保設施運營資質企、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環保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不良問題,立即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該單位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第八、環保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及其運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運營培訓】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專門的培訓與考核。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現場管理人員...
三、著力構建一體化城鎮環境基礎設施 (八)推動環境基礎設施體系統籌規劃。突出規劃先行,按照綠色低碳、集約高效、循環發展的原則,統籌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依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做好環境基礎設施選址工作。鼓勵建設污水、垃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多位一體”...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三、著力構建一體化城鎮環境基礎設施 (八)推動環境基礎設施體系統籌規劃 10.突出規劃先行,按照綠色低碳、集約高效、循環發展的原則,統籌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依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做好環境基礎設施選址工...
第五條 城市市政污水處理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主體責任,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城市市政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實施...
3. 加強安全保護區管理。運營單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便於加強規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對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形的,運營單位要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每兩年組織相關檢測單位和專家,對捷運運營的線路、系統進行全面的檢測和安全評估,制定改進措施,並將評估報告和改進情況報告市交通部門。第十六條 在捷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下列作業,應當符合安全保護區規劃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設計、施工方案或者作業方案進行捷運運營安全影響...
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契約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十一)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
第四條 終端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企業主體責任,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多個終端設施集中的園區實行統一管理。同一園區內生活垃圾、其他廢棄物等原有處理方式或處理能力不能滿足分類處置要求的,運營單位應及時向城市管理...
(一)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依法獲得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是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從事運行活動;(二)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與委託單位簽訂運行服務契約,契約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並得到落實;(三)運行單位崗位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崗位培訓;(四)運行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動監控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網路安全有關規定和等級保護要求,加強列車運行控制等關鍵系統信息安全保護,提升網路安全水平。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以及運營期間的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負責有軌電車車輛、車站、停車場的環境衛生工作。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有軌電車運行設計檔案要求。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或者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或者優惠乘車服務。第十四條 乘客...
《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66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環...
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水平,並向社會公布,接收社會監督。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車規範。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車規範和社會公德,聽從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公共運輸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拒不遵守的,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
(四)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節能、綜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設備和相應的土建工程。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按年度編制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可行性論證、設計檔案、運營組織調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運營單位更新改造方案編制工作的監督,以滿足安全運營需求。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
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影響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保護區和站前廣場的綜合治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軌道交通產權單位、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契約...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並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第十四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支付乘車票款;未按照規定支付乘車票款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
第三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改擴建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法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建設標準。第三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範和特許經營協定,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與軌道交通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並依法驗收。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軌道交通出入口的位置、數量應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