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保障軌道交通運營的意見

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1日印發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保障軌道交通運營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保障軌道交通運營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滁政辦秘〔2023〕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我市軌道交通(本意見所稱的軌道交通指滁寧城際滁州段)運營及其相關活動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切實保障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為目標,構建綜合治理體系,夯實安全基礎,提升運營服務品質,增強公共安全防範能力,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
二、重點工作
(一)構建綜合保障體系
1. 明確職責分工。市政府負責對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軌道交通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及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統籌做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軌道交通運營,做好運營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按照職責監督指導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開展安全檢查、治安防範等相關工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軌道交通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的蒐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範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滅火救援、事發現場的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保障工作。
2. 落實主體責任。運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運營安全責任體系,按相關規定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資料庫和隱患排查手冊,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可能影響安全生產、運營的風險隱患,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3. 完善規範體系。加強軌道交通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定軌道交通管理規範。強化技術標準規範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和引領作用,以保障安全運行為重點,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標準體系;以提升服務質量為重點,建立健全軌道交通運營標準體系;以防範公共安全為重點,落實安全防範制度體系。
4. 強化環節銜接。加強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內容和程式。軌道交通項目驗收合格後,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初期運營期滿,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合格後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二)強化運營安全保障
1. 強化設施設備管理。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運營安全的相關標準。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並保存記錄。建立相關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2. 提升從業人員素質。運營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製定安全培訓計畫,對軌道交通運營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作業技能水平,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列車駕駛員定期開展心理疏導和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三)規範運營服務管理
1. 規範客運服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和乘客乘車規範並向社會公布。運營單位按照運營服務規範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運營單位負責車站出入口內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車站出入口外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確保車站出入口暢通、有序。
2. 規範票務管理。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和調整票價時,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運營單位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進出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票價。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對運營單位票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乘客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接受運營單位查驗,特殊群體按照規定依法享受乘車優惠。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3. 規範商業設施管理。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等運營區域內設定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應當符合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和消防技術標準,並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運營單位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4. 規範管理服務制度。運營單位建立信息發布制度,按照相關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時、準確、便捷的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建立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詢、電子信息查詢等服務。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
5. 規範投訴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分別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受理方式,在車站、列車內等顯著位置公開投訴受理電話,及時受理乘客投訴並予以答覆。
(四)加強安全保護區管理
1. 保護區範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為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控制保護區包括以下範圍: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車輛基地用地範圍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軌道交通過河隧道和橋樑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車站出入口、風亭(井)、冷卻塔、控制中心、變電站、垂直電梯等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特別保護區包括以下範圍: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車輛基地用地範圍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出入口、風亭(井)、冷卻塔、控制中心、變電站、垂直電梯等附屬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軌道交通過河隧道和橋樑結構外邊線兩側各一百米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符合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的規定並徵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意見。
2. 安全保護區限制作業活動。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時,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包括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的安全防護方案,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在作業過程中委託專業機構對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鑽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以及其他需要跨越或者橫穿城市軌道線路設施的作業;取土、採石、采砂、疏浚河道;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築物載荷的活動;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其他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活動。上述作業對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在書面徵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3. 加強安全保護區管理。運營單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便於加強規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對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形的,運營單位要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預留高架線路橋樑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軌道交通線路的限界。沿線建(構)築物、植物可能妨礙行車瞭望或者侵入線路限界的,責任單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責任單位未及時消除影響,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緊急的,建設、運營單位可以先行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提升公共安全保障
1. 加強日常巡檢防控。運營單位制定安全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及時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施設備。依法建立健全專業保衛機構,配足配齊相關設備、視頻監控、人臉識別等設備和人員,並按要求規範操作。
2. 規範安全檢查工作。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定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範。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依照有關規定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攜帶違禁物品以及有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3. 制定安全防範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軌道交通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運營單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隱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在轄區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聯動應急演練。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單位,應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二)加大資金扶持。軌道交通運營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軌道交通運營所需資金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實行集中管理、專款專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軌道交通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軌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培養公眾安全防範意識,引導理性應對突發事件。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單位配合有關部門、運營單位開展軌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營造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良好氛圍。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解讀

一、起草背景2018年3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提出近年來運營里程迅速增加、線網規模不斷擴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壓力日趨加大,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要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2018年7月1日交通運輸部公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部令2018年第8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統籌協調各方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滁州至南京城際鐵路是南京都市圈重要的城際客運線,也是皖江城市帶與南京聯繫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既承擔南京與滁州及沿線地區間的城際聯繫功能,也發揮滁州地區內部公交骨幹體系功能,能夠有效緩解未來地區內部交通壓力。
其意義“四個有利於”:有利於加快推進滁寧同城化發展,加強皖江城市帶與長三角聯繫;有利於提升滁州城市品質,推動地方及沿線經濟發展;有利於構建多層次綜合交通走廊,完善南京與滁州地區綜合交通網路、適應滁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有利於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現代交通,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檔案起草過程
為加強我市軌道交通運營及其相關活動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研究起草成了《關於保障滁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3月20日通過網站公示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4日第一次向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書面意見。4月20日組織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議。4月21日組織專家對《意見》內容進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專家意見與建議。4月26日第二次向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書面意見。5月6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工作目標
為加強我市軌道交通運營及其相關活動管理,保障運營安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統籌協調各方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五、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為總體要求、構建綜合治理體系、運營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管理、安全保護區管理、公共安全保障、保障措施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提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確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籌協調,改革創新;預防為先,防處並舉;分工協作,綜合治理的基本原則,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第二部分構建綜合保障體系。明確職責分工,市政府負責對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完善規範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範;強化環節銜接,加強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第三部分運營安全保障。主要從強化設施設備管理、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等方面,切實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四部分運營服務管理。主要從規範客運服務、票務管理、商業設施管理、管理服務制度、投訴處理等方面,提升運營服務質量。第五部分安全保護區管理。主要從安全保護區範圍、安全保護區限制作業活動、加強安全保護區管理等方面,加大對安全保護區內活動的管理。第六部分公共安全保障。主要從加強日常巡檢防控、規範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防範制度等方面,完善公共安全保障措施。第七部分其他保障措施。主要從加強組織協調、資金扶持、宣傳引導等方面確保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六、惠民利企創新舉措
《意見》特殊群體按照規定依法享受乘車優惠。持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行的紙質(或電子)乘車憑證,可免費乘坐滁寧城際鐵路(滁州段)。身高在1.3米(含)以下的兒童可免費乘車。持滁州市市民卡有限公司發行的敬老卡(70周歲及以上)、2015年前發行的老年卡、愛心卡、擁軍卡,可免費乘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意見》主要從加強組織協調、資金扶持、宣傳引導等方面確保目標任務落實到位。下一步,組織開展系列宣貫解讀工作,使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準確理解《意見》精神、政策舉措和具體要求;二是跟蹤推進實施情況,及時指導各地解決執行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發揮作用、產生實效;三是抓緊制定《意見》配套政策制度,加快構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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