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是交通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是交通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是交通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內容解讀《辦法》共6章30條,包括總則、設施設備運行監測、設施設備維護、更新改造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設施設備運...
《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2日廢止。發布信息 《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於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項目報批和下達城市軌道交通...
《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0年10月08日發布交通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的票價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聽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設施及設施保護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橋樑、隧道、車站、列車、車場、機電設備和其他附屬設施。第二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和保護管理,確保城市軌道...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定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列車、車站設施、車輛段(場)、主變電站、控制中心、管線纜通道、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本辦法所稱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在城市...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對保護區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施工作業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或者運營安全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作業人員,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五條城市...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沿線各區人民政府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管理,應當...
《鹹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鹹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鹹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車輛、設備、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綜合開發、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軌道...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範圍內實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第二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本市捷運、輕軌、單軌、磁懸浮軌道等自成封閉體系的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車輛及供電、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機電系統設備、設施。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遵循安全運營...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城域快速軌道系統等。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橋及路基、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輛段、機電設...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地面線路、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等)、車輛及車輛段、機電設備系統、變電站(所)等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
負責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監測、質量檢測等工作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質量、安全等相應責任。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國家和省、市技術規範和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及消防設施、無...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管線、護欄、護網、隔離圍牆等設施;(二)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監控等系統的正常運行;(三)擅自在高架橋樑及其附屬結構上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
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影響運營安全的禁止性行為進行規定。明確乘客進站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具體要求,並要求運營單位要按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清晰界定有關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防範的職責分工。(四)強化應急處置能力。要求運營單位健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有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市域快速軌道等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工程質量、行車以及服務設備質量驗收和特種設備、消防、衛生、人防、環保、防雷、安全、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試運行和專項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在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並獲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軌道交通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一年。試運營期間,...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鐵道(以下簡稱捷運),是指城市地下有軌公共客運系統,包括與其相連線的地面、高架部分。本條例所稱捷運設施,是指捷運的隧道、高架、軌道、車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車輛、機電設備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捷運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的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運營狀態監控、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運營狀態監控、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保存相應工作記錄資料。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的主管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的主管...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安全設施設備規範標準發生變化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調整。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市交通...
未通過評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未通過評估的原因及事項報告市人民政府,並通告運營單位限期整改。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等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存在設計、製造或者安裝缺陷的,應當督促設備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安裝者及設施設計、施工者消除缺陷。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設施設備檢查和維修台賬制度,定期檢查和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各系統設施設備完好,設施設備運行...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車輛基地、停車場、車輛及供電、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機電系統設備、設施和其他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