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600年議會規定,
議會由貴族、
僧侶、
市民和農民4個特殊利益組織分別組成,稱四級議會。儘管民主意識有所進步,給議會下層等級若干新的
權力,但是隨
王朝的更替和爭鬥,瑞典曾幾度實行
君主專制制。1809年四級議會通過瑞典王國憲法,對國王權力做了一些限制,確定國王擁有國家最高
行政權,同議會共同行使
立法權。
四個等級的議會一直延續至1865年,隨後由近代上、下
兩院制議會取代。1917年,議會原則在瑞典
政治體制中確立,標誌著瑞現代議會正式建立。1919年,瑞議會取消對
選舉權的財產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獲得選舉和
被選舉權。1970年,瑞議會改為
一院制。1994年,瑞議會由3年改為4年一次大選。相關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議會地位
瑞典
憲法規定,一切
公共權力來自人民,
議會是人民的主要代表。瑞議會行使所有
議會民主制國家議會通常具有的職能,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民眾監督政府和
司法機關行使職責。瑞現行《政府組織法》對議會的權力作了明確規定,包括負責制定
法律,修改憲法,任命政府。修改憲法需經連續兩屆議會的
表決批准方可生效。
議長根據各黨在大選中所獲
議席,並在與議會各黨團領導人協商後,提名新
首相人選,並付諸議會表決,表決時
反對票不超過半數即可通過。新首相組閣時提出的
內閣人員名單須經議會批准。議會可對某內閣成員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獲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有關閣員或全體內閣即應
辭職。在得到多數議員支持的情況下,可以由在議會占有多數席位的
政黨組成多數
政府;在多數
議員不反對的情況下,也可由在議會占有少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少數政府。
選舉與產生
(一)選舉和被選舉資格
凡年滿18歲的瑞公民均可參加議會選舉,擁有選舉和
被選舉權;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國
移民可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瑞全國共劃分29個
選區,每個選區按照選民人數確定產生議員的數額,例如,最小的哥特蘭選區僅有2名議員,而最大的
斯德哥爾摩選區擁有42名議員。候選人無須代表所居住選區參選。議員可連選連任。作為議員候選人的被選舉人須由其所在政黨提名,政黨提名所有
候選人時均應向中央選舉署(Centrala Valmyndigheten)提交書面申請,還須附候選人親筆
簽名同意被提名的
聲明。
(二)選舉規定
瑞國家議會例行選舉(大選)與省以及市議會選舉同日舉行,選舉日定於選舉年9月的第三個
星期日。如議會需要提前大選,則應由政府決定改選日期。
政黨
登記註冊。希望參選的新政黨應向中央選舉署提出
書面申請。在正常選舉年2月底以前提出註冊申請的政黨可以參加競選。如因故出現議會改選或提前大選,則相關註冊申請須最遲在改選決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
註冊申請還須註明參加哪一級選舉,如果是參加省或市議會選舉,則須註明省或市的具體名稱。參加國家議會選舉的政黨須要擁有1500名有
選舉權的黨員,參加省或市議會選舉的政黨則分別須要擁有100名和50名有選舉權的黨員。只有在國家議會選舉中獲4%或在一個選區獲12%以上選票的政黨才有資格進入國家
議會或獲國家議會
議席;進入省議會須3%的選票,進入市議會沒有此類限制。各級議會席位按各黨得票比例進行分配。在全國議會最近的兩屆選舉中連續獲得25%以上選票的政黨可獲國家和議會給予的政黨
補貼。政黨補貼旨在幫助政黨擺脫
捐助方的政治影響。
(三)選舉機構。
瑞典中央選舉署負責國家議會選舉事宜。省政府負責省議會選舉事宜。每個市設有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
議會職權
(一)立法
立法是議會最重要的職責之一。議會負責審議通過與瑞國家、
社會以及人民
生產生活緊密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
法律。政府或一個或多個議員向議會提交制定新
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的提案後,須經過議會多數
投票批准。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
法律實施。
(二)預算審批
議會依據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方案,就國家預算收支進行決策,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實施
預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
突發事件需臨時支出巨額
經費,也須經由議會批准。
(三)監督政府
議會以多種方式
監督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工作,包括:議會可就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出
質詢;議會憲法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執行規定的
情況;議會可對內閣成員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獲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有關閣員或全體
內閣即應辭職;對政府部門辦事不力表示不滿的
公民可向議會司法委員會投訴;議會直轄的國家
審計署負責監督政府財政支出情況。議會還專設議會監察員(JO),監督政府及
公務員辦公。
監察員不受政黨派別影響,可根據公民投訴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自行做出判斷,並提出處理和改進建議。但議會監察員的建議無法律
約束力。
議會組織結構
瑞典沒有明文規定議長應由哪個
政黨的議員出任。每屆議會大選後,由全體議員推選議長。從1982年起,議會各黨達成
默契,由取得議會多數的最大議會黨,即組成政府的政黨中最大黨的議員出任議長,
負責主持議會全體會議及各項提案
討論會。
(二)議會專門委員會
通常情況下,各
委員會負責討論本領域內
議題。當某項議題跨
行業或涉及多個
領域、需要多個專門委員會參與
決策時,議會將增設一個臨時的拼組委員會,並由其中一個委員會主席任該拼組委員會
負責人。例如兩年前議會憲法和外事委員會進行拼組,就
歐盟憲法條約問題進行了討論。
議會會議制度
(一)各類會議召集和會期
議會每個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國王作為
國家元首宣布開幕。但在選舉年,新一屆議會的工作始於當年10月份。議會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議會議事廳每年
秋季開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閉會,
夏季休會2個月左右,12月下旬
聖誕節和4月份
復活節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會。瑞議會每個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議會政黨之間的
辯論。10月份,各議會政黨領導人就各自
政策主張進行第一次相互
辯論。其後連續三天,議員們進行自由討論。聖誕節過後1月份以及夏季
休假前的6月份,議會各黨領導人分別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辯論。關於其他小型會議或專題性辯論,瑞議會無明確規定,視情舉行。政府向議會提交議案則沒有時間限制。每年5月,議會按照慣例圍繞政府關於
歐盟問題的年度報告開展討論。自2006年起,議會夏季
休會時間有所縮短。
(二)法定出席人數和表決方式
瑞議會沒有關於
表決時出席人數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應出席,因病或
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問題表決時,擁有簡單多數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問題表決時則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贊成方可生效。例如,改變議會有關法令則需過半議員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
議員同意。改變瑞《憲法》需要連續兩屆議會表決批准方可生效。
議會立法程式
立法是議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議會才可以就瑞法律作出通過和
修改決定。
(一)議案種類
議案分
提案(forslag)和
動議(motion)兩大類。提案由政府提出,動議由議員提出。議員提出動議有兩個時機,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議會後的15天內針對該提案提出;另一個是在每年秋季議會開幕後的15天內,這個時期是議員公開提出無議題限制動議的時期。
(二)議會立法程式
瑞政府在呈交議會提案中就一項新的立法提出建議。呈交提案前,
政府就相關議題設立調研小組,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以及經過政府
法律顧問研究確定後,形成最後的提案,並呈交議會。瑞政府每年向議會呈交200多個提案。一個或多個議員可在15天內針對政府提案提出反對該提案的
動議。隨後,該提案和動議在議會進行專門登記,再由議會議事廳將
提案和動議提交至議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這些委員會可邀請各種組織的專家和代表來共同討論對提案和動議的看法。最後,委員會根據簡單多數表決制將討論結果的建議報告提交到
議事廳。議會全體議員根據議會
董事會的日程安排,在議事廳就政府提案和議員動議進行辯論和
表決。儘管所有議員均有黨派背景,但在表決時,個人立場不受黨派
立場約束。實踐中絕大多數
黨員都選擇與本黨立場保持一致。議會將表決結果以簡短的
書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議會表決通過的提案,即按期成為生效法律,由政府
負責將其付諸實施。
議員制度
(一)議員權利和義務
瑞法律對議員的
權利和
義務沒有明文規定。從議員的
職責、議事活動範圍來看,其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監督權、
質詢權和表決權等。
議員由民眾選出,是民意代表。忠實履行民眾賦予的職權、奉
民意行事,即是議員的義務。
(二)議員待遇
瑞典議員是專職議員,工資由議會
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資約為54500
克朗(稅前,1
美元≈8.5克朗)。議長
基本工資與
首相相等,每月131000克朗。凡連續擔任議員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辭去議員工作後享受所謂“全部議員收入保障”,即第一年
收入相當於議員
工資水準的80%,以後逐年遞減。議員連續
任期未滿6年者只領1年的收入保障。對於家在外地的議員,議會為其提供免費
宿舍或領取相當於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
補貼。每位議員獲一張全國
鐵路交通年卡。議員工資待遇是按每年365個工作日計算,為此,在議員
休假期間,其相應工資將予以扣除。每位議員均配給一間
辦公室和包括便攜電腦在內的辦公用品。
議會黨團
瑞議會有349名議員,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一直來自現有的7個黨團。分布如下:
社民黨議會
黨團(130名議員)、
溫和聯合黨黨團(97名議員)、中間黨黨團(29名議員)、人民黨黨團(28名議員)、基民黨黨團(24名議員)、
左翼黨黨團(22名議員)、環境黨黨團(19名議員)。
黨團會議
各議會黨團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開內部會議,就黨團內關注的議題進行討論。各議會黨團也經常在不同的議會專門委員會範圍內討論問題,必要時組織議會外黨員參與。
辦事機構
董事會
議會
董事會由議長親自擔任主席,由全體議員推選的10名議員任董事會成員,主要職責是討論議會工作規劃。
行政管理部
該部歸議會董事會領導,負責為議員提供專業知識和需要決策的問題的相關
背景資料;為議員以及各議會黨團
秘書處的工作提供有效幫助和服務;
協調議員之間的工作關係;向外界介紹議會相關情況及其工作。
國際事務部
該部有20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聯繫和安排議會對外交流活動。
議員助理
瑞議會向其議員發放助手使用
經費,議員可自主決定是否雇用或雇用幾名助手。
對外交往
出訪團組經費
2008年,近百名議員參與了瑞議會對外交流活動。議會活動
經費有限額,每年來往團組數有所不同。關於議會接待來訪團可
支配的費用額度,瑞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秉持
節儉原則。通常,每位議員在4年的任期內因工作需要,最多可報銷5萬克朗的國際旅費,
報銷單需經副議長簽字;對
歐盟國家的出訪活動每年可獲2500克朗的額外旅費報銷。
友好小組
瑞議會總共成立了39個按
國家和
地區劃分的對外友好小組。
交流機制
瑞議會通常出席下列國際議會活動:
1.
歐洲理事會議會會議(Europaradet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2.議會間聯盟(Interpar lamntariska union,IPU)
3.
北歐理事會(Nordiska radet,NR)
4.歐洲安全合作組織的議會會議(OSSE:S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5.歐洲防務和安全會議(Europeiska forsvarsoch sakerhetsforsamlingen)
6.歐洲
地中海地區議會會議(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en for EuropaMede lhavsomradet,EMPA)
7.
北約議會會議(Nato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8.
北極合作(Det arktiska samarbetet)
9.
波羅的海合作(Ostersjosamarbet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