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是珠海市1993年5月27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27
【生效日期】1993-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稱市監察大隊)是實施城市規劃的監察機構,行使城市規劃監察職能,負責監督、制止違法建築行為,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並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一)在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准的用地位置、範圍和使用功能性質進行建設的;
(三)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築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室外維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維修指在建築物外部新開門窗,突出牆面安裝外凸防盜網和加設雨篷等致使建築物外觀發生改變的維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圍封陽台和在天台、樓頂搭建加層(房)、搭棚等。
(四)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轉讓、租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築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六)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築許可證,但未經市規劃局進行基礎驗線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築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八)使用臨時建築許可證進行永久性建設的;
(九)臨時建築未經批准續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經市規劃局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結構或原設計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經市規劃局批准設定廣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變綠地用途,造成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劃指標要求的;
(十三)其它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行為。
違法建築行為所產生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均屬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物(包括附屬、配套設施等)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繼承、贈與、抵押等行為。違法建築報裝水電,市供電、供水部門不得受理;對用作經營的違法建築,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已發給的應予吊銷。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築許可證;
(三)報建批准圖紙(包括用地紅線圖、施工圖等)。
上款在建的違法建築是指建築物單層尚未封頂或構築物尚未安裝完畢的建築。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由市規劃局視情況作出拆除或罰款等的處理。
違反上款規定,在限期內不補辦報建手續、不採取改正措施或不繳納罰款的,對違法建築可予以沒收或拆除。
沒收的違法建築,其產權屬市人民政府,由市房產管理局管理。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與規劃用地功能相牴觸,已構成改變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道路兩側隔離帶和綠化帶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線控制地帶和通訊走廊控制帶的;
(四)對周圍居民正當權益或對四鄰建築安全構成嚴重影響的;
(五)對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
(六)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築及其整體布局的;
(七)對城市消防、防風、防洪、防汛及環境保護構成直接影響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規劃保留水域、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地、各類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規劃停車場和其它公共設施用地的。
實施違法建築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物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行為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協助違法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的機構,初犯的,予以通報批評;再犯的,市規劃局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該設計機構的所有設計審查。
違法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督促該單位執行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建設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抗拒、拖延、縱容行為的,市規劃局有權暫停辦理該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的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