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在2009.12.15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12.15
  • 實施時間:2010.01.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安全,第三章 運輸安全,第四章 燃放安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煙花爆竹實行限定燃放、嚴格執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部門負責本市煙花爆竹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郵寄的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工商登記法律規定以及超越核准經營範圍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條 本市禁止生產煙花爆竹,禁止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於製造煙花爆竹產品的原材料。
第七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 本市的城市建成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第二章 經營安全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第十條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以鎮(街)為單位設定,每個鎮(街)設立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按鎮(街)所轄區域面積大小、人口數量等情況,由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三)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由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規定的燃放時間、燃放地點確定。臨時銷售點的經營由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批發、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二)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三)零售場所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於200米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五)儲存品種限於C、D類煙花爆竹,存放產品總重量不得超過500公斤;
(六)零售專店可以零售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零售專櫃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煙花產品。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採購和配送。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採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並留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時間經營,並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並及時回購或回收零售單位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三章 運輸安全

第十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車輛必須持有市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行駛記錄儀,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掛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運輸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區、經濟功能區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準運輸。貨物達到目的地後,購買單位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籤注物品到達情況,並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核銷。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計程車、客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或者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農曆除夕(十九時至次日凌晨一時);
(二)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十五(十九時至二十四時)。
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允許燃放的種類,由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規定時間和地點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等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實施監管:
(一)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維持煙花爆竹燃放區內秩序、燃放期間的交通疏導工作和現場消防執勤,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煙花爆竹;
(三)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的經營許可和安全監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安全巡查工作;在依法查處流動攤販時,發現有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登記管理,依法查處各商店、店鋪違反工商登記法律規定以及超越核准範圍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防止不合格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產品流入燃放區;
(六)衛生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現場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方可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山林重點防火區;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通信、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敬老院、療養院、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六)建築物的房頂、樓道、陽台、視窗、室內;
(七)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八)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放符合規定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樓道內燃放或從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河道、公共綠化地拋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得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相關管理職責參照煙花爆竹管理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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