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25
【生效日期】1986-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私自生產煙花爆竹。凡開辦煙花爆竹工廠,必須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省第二輕工業廳或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批准,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報縣、市主管部門批准;憑批准證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和摻用氯酸鉀配製煙花爆竹的,還需報省公安廳批准。未經批准和領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簽發營業執照。
生產煙花爆竹時,嚴禁將氯酸鉀與雄黃、赤磷和硫化銻混合使用。
二、製造煙花爆竹的工廠、作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廠房的選址、建築和布局要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設施必須完備有效;操作規程必須完善落實;危險工序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訓練。不具備以上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投產;已批准投產的,要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後方準生產。
三、運輸煙花爆竹,必須持有收貨單位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批量託運煙花爆竹,託運單位還須填寫《危險物品技術說明書》,並經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跨省批量發運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必須持有省公安廳簽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凡違反上述規定者,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花爆竹乘車、船、飛機,不得在託運物品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四、經銷煙花爆竹,必須持有縣、市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未經省公安廳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販運和銷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五、除春節(農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十五日)和國慶節外,城市和墟鎮在二十三時至凌晨六時前,不得燃放爆竹和有音響的煙花。
嚴禁在倉庫、工棚和易燃、易爆物體附近以及人群密集的地方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對行人、車輛、住戶投射引燃的煙花爆竹。
六、全省人民必須遵守本通告各項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作物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