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禁限燃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強化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創造美好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範圍內限定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允許燃放時間
農曆立春、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共9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除上述規定時間外,其餘時間段為禁放期。
二、禁限燃放區域
(一)限制燃放區域:迎賓大道(不含迎賓小區)向西延伸至禮賢路;禮賢路(含火車站、世外桃源酒店)向南延伸至西山;西山向南延伸至景星西路;景星西路沿鐵路延伸至景星二街;景星二街向東經通達路、江電路延伸至江濱南路;江濱南路向東經江山大橋、景星東路、衢江公路(不含墩頭山村)延伸至46省道牛頭嶺路口;牛頭嶺路口向西延伸至江東大道,江東大道向北延伸至城北大橋(含牛頭嶺、江東大道兩側小區);經城北大橋、江濱北路、鹿溪北路延伸至迎賓大道,上述線路環繞的區域在禁放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全年禁燃區域:1、市區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2、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保護範圍;3、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4、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邊50米範圍內;5、軍事設施所在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6、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7、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8、山林、草坪等重點防火區;9、商品交易市場、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工地。
三、市民在本《通告》允許的時間、區域內應儘量控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數量,必須確保全全,服從執法人員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並及時清除燃放後的殘留物。禁止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投擲煙花爆竹。禁止燃放不合格或超標煙花。
四、禁放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於不聽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物業管理小區要加強對本單位、轄區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確保人員、財產安全。各級黨員幹部和公務員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在任何時間、地點不燃放煙花爆竹。如有發現違反通告行為的,市民應予以勸阻並及時舉報。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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