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是由大連市政府於2013年12月17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髮布的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發71號)
公安國安
大政發71號
大連市政府
2011-11-29

法規內容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實際,現就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煙花爆竹燃放時間為每年臘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間,每日6時至23時(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時)允許燃放。其他時間,禁止一切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2.重要軍事區域;
3.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4.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5.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及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幹道、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7.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
8.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稚園、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9.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台、視窗;
10.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11.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12.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三、未經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個人不得燃放三吋以上禮花彈、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產品標識註明a級的煙花、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以及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產品。
四、在可以燃放區域內,不得違反菸花爆竹外包裝標明的燃放安全距離。其中,b級產品不得低於25米,c級不得低於5米,d級不得低於1米。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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