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的通知---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中央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並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強相關安全管理措施。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禮花彈)的安全監管,經研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決定採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監管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的通知
  • 監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方面:安全管理
  • 措施: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
安監總管三〔2010〕1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
近年來隨著煙花爆竹市場需求量日益增加,受經濟利益驅動,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明顯增多,特別是禮花彈等A級產品,通過非法渠道流入消費者手中,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由此引起的事故時有發生。如下:
一、高度重視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以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制定加強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的工作方案、計畫。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信息系統,強化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運輸、出口、燃放及銷毀等各環節的安全監管,實現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工作緊密銜接,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積極建設並使用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信息系統。經研究論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委託北京創新京安丹靈科技股份公司,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2008)的要求,研發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該系統的禮花彈安全監管功能將於2010年10月在“金安”和“金盾”工程上運行使用。今後,該系統套用還將逐步擴大到對各類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重點原材料的流向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受委託單位開展系統研發中的調研、試用等工作,並根據系統開發的進度適時組織開展系統安裝、調試及使用業務培訓等工作。同時,要及早做好系統套用所需經費的預算、申請以及相關軟、硬體設備的配備等前期準備工作,督促相關煙花爆竹(禮花彈)生產、經營企業和燃放作業單位配備必要的器材、設備和操作人員,確保系統按時投入使用。
三、通過相關行政許可實現禮花彈各環節信息化安全監管。自2010年10月1日起,相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一律將涉及禮花彈的安全生產、經營(出口)、道路運輸、燃放等相關許可工作信息納入系統進行管理。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將本地區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0〕99號)要求通過審查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號的禮花彈生產企業,以及禮花彈進出口企業的相關基本信息錄入系統備案。公安機關審批《焰火燃放許可證》以及開具禮花彈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通過系統查詢審核該批次禮花彈生產企業和出口該批次產品企業的相關信息,並將相關燃放和運輸許可情況、承運單位和燃放或出口企業情況以及所許可燃放、運輸的批次產品來源信息錄入系統備案;對產品來源或去向渠道不明的,不得批准相關燃放或運輸許可證;核銷涉及禮花彈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通過系統核查該批次產品運達情況。
四、以系統管理和規範相關企業的禮花彈生產、運輸、燃放、出口行為及廢棄禮花彈銷毀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起,禮花彈生產企業生產禮花彈時,要按照系統技術要求在單個禮花彈上張貼圖形標籤,在禮花彈包裝箱上分別張貼圖形標籤和電子標籤,並將相關產品信息寫入電子標籤並錄入系統;銷售禮花彈產品時,要將購買該批次產品的企業及其獲得相關燃放和運輸許可的信息錄入系統和電子標籤。燃放、出口禮花彈的企業在每批次禮花彈產品運達後,應將該批次產品運達信息錄入系統和電子標籤,作為到公安機關核銷運輸許可證的依據;將每批次產品燃放或出口信息逐一錄入系統,作為核查禮花彈產品合法去向的依據。對過期禮花彈產品進行銷毀時,由負責組織銷毀的公安機關將該產品銷毀信息錄入系統備案。
五、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強化相關環節的監督執法。各級安全監管、公安部門要配備必要的系統終端和電子標籤讀寫設備,用於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運輸、出口、燃放及銷毀等各環節的日常安全檢查;必要時,通過系統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進行核實、追查。對各環節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未按本通知要求將禮花彈生產、運輸、燃放、出口行為納入系統進行管理的,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通報相關地區、相關部門。
六、做好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過渡階段禮花彈各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2010年10月1日後生產的禮花彈,必須按照規定張貼標籤。2010年10月1日前生產的禮花彈,在生產企業尚未銷售的須補貼標籤登記;在經營(出口)企業的未銷售(出境)的禮花彈,在2011年6月30日前銷售(出境)的可免於補貼標籤;不再從事禮花彈生產、經營企業的剩餘禮花彈產品,允許在2011年6月30日前銷售給燃放單位或出口,逾期仍未妥善處理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統一集中組織銷毀。
待系統建成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將對系統技術要求另行布置。
請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出口)、燃放企業。煙花爆竹(禮花彈)流向信息化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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