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明確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的責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部門“三定”規定的職責範圍,制定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1]73號
- 發布日期:2001-08-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渠道: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
【生效日期】2001-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廣東省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安委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為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明確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的責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部門“三定”規定的職責範圍,制定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將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綜合性的地方法規、規章、政策;制定工礦商貿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重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
(三)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四)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職業危害、設備設施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指導、監督“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事故處理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負責全省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發布全省安全生產綜合信息。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條件認證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它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綜合管理全省勞動防護用品和漏電保護器工作;協調、組織礦山救護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科研經費的統籌使用;組織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等科學管理方法;組織、引導企業使用新技術、新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十)組織全省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業主以及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註冊安全主任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十一)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一)擬訂全省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教育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對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發放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處罰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導、監督機動車輛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考核。
(五)組織開展有關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進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火災事故的預防與搶救工作。
(六)負責維護重、特大事故的現場秩序,按規定參與有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煙花爆竹爆炸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負責做好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宣傳以及其他安全生產必需經費的財政預算計畫,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二)協調處理有關部門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於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的經費。
(一)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三)加強技工學校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納入技工學校的教育計畫。
(一)負責做好土地規劃中的安全防範工作,在土地規劃使用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生產問題。審批土地時,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重要建設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源頭上防止安全隱患的產生。
(二)核發採礦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對不符合條件者,不得發給許可證;對違法開採者,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
(一)擬訂全省建築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建築、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建築、燃氣經營企業的職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建築、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並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五)負責對建築企業和從事建築現場施工設備的拆裝專業隊伍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
(六)按規定組織、參與全省建築、燃氣經營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建築、燃氣經營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安全護欄和水上導航標誌的監督管理,以及公路超限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全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五)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組織實施落實。
(六)組織指導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存在隱患的落實整改。
(八)負責全省交通企業安全生產資質的評審和認定工作。
(九)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公路、橋樑施工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協助交通部海事部門做好廣東省轄區的船舶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監督落實航空導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揮等無線電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安全管理;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堤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全省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按規定組織、參與全省水利設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職業衛生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職業衛生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監察生產經營企業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四)組織開展全省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重大傷亡事故醫療救護工作。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我省國家行政機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對其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落實事故批覆結案中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一)擬訂全省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方面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環境保護和民用核設施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和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全省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一)依法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前置批准檔案前,不得核准登記。
(二)積極配合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整頓工作。對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範圍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一)擬訂全省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林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檢查、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按規定組織、參與海洋與漁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督促隱患整改。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參與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一)擬訂全省旅遊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制度,並檢查、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省旅遊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按規定組織、參與旅遊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省旅遊部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其它省直部門也應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鐵路、民航、水運、郵政、電信等中央駐粵部門、行業,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