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財政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1.將“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職責劃入省地稅局。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省級財政周轉金和有償資金的呆帳核銷和收回審核。
2.破產企業無法清償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核銷審核。
3.省屬單位會計從業人員調入、調出登記。
4.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5.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下放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2.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對市、縣工商機關登記企業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下放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3.市、縣收入範圍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審批下放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轉移的職責。
1.將“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核發”職責交給有關社會組織。
2.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核發”職責交給有關社會組織。
3.將“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基本信息報備”職責交給有關社會組織。
4.將“資產評估機構年檢”職責交給相關行業協會。
5.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轉移的其他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進一步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和預決算公開工作,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規範完整、透明高效的預算管理機制;調整省以下人民政府間財政關係,健全省以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推進財稅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
2.深化民生財政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力支撐機制。
3.深化財政投融資制度改革,參與構建政府公共資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機制;牽頭加快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4.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建立規範合理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國庫、政府債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措施。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省級財力的建議,深化財政投融資制度改革,參與構建政府公共資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機制,牽頭加快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力支撐機制。
(三)代編全省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組織編制、審核年度省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推進預決算公開;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財政中長期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組織實施稅制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社保基金收入管理;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風險。
(五)負責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管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工作。
(六)負責監管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負責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省級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七)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反饋套用。
(八)管理全省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境內的有關業務。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三)法規稅政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組織實施稅制改革,構建地方稅體系;組織和承擔稅收調查有關工作。
(四)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建議,擬訂預算管理制度;彙編全省匯總預算,承擔省級收支預算執行、管理、監督、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省級財力管理工作;擬訂省對市縣財政體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中央和市縣財政結算;擬訂非稅制度及承擔省級非稅征管;指導市縣預算工作等。
(五)預算編審處。
承擔省級中期財政規劃、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編制工作,代編全省預算草案;擬訂預算編制制度及規程;承擔省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承擔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指導工作;承擔省級項目庫管理及跨年度預算平衡工作;指導市縣預算編審工作等。
(六)金融與政府債務管理處。
承擔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擬訂、執行工作;承擔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涉外、地方金融財政政策擬訂和執行工作;擬訂開展PPP模式的相關政策制度;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債兌付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相關工作。
(七)國庫處。
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資金存放及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省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工作;承擔省級財政賬戶及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擬訂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及財政收支報表,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承擔省級部門決算批覆和指導公開工作;指導下級財政國庫管理工作。
(八)綜合處。
開展巨觀財政經濟形勢分析;承擔財政綜合改革任務;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制訂;承擔交通部門預算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彩票市場和資金監管工作;擬訂全省財政票據政策;參與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及緝私經費等資金監管;參與國土、海域、礦產出讓收益和部分非稅收入收支管理。
(九)行政處。
承擔行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事業單位改革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行政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工作;承擔行政部門日常行政運行及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會議定點管理工作;承擔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
(十)政法處。
承擔公安、司法、安全、監獄、戒毒等省直單位以及全省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等單位的部門預算、專項經費管理和監督等有關工作;承擔政法轉移支付工作;承擔按規定由省承擔的國防動員、武裝警察經費管理工作;擬訂省政法部門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
(十一)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廣電出版、體育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廣電出版、體育、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的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擬訂和監管工作;承擔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十二)工貿發展處。
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企業改革發展、節能環保、商貿流通等領域的財政政策、財務制度的擬訂實施及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擬訂及資金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和實施國有資本管理政策、規劃和制度;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承擔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
(十三)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歸口預算管理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農村綜合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農業補貼資金管理工作。
(十四)經濟建設處。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畫安排;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
(十五)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衛生計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的擬訂和監管工作;負責編制省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六)會計處。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管理改革工作;承擔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境內的有關業務;承擔對外會計合作交流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七)績效管理處。
承擔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和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反饋套用;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指導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承擔公共資源資料庫建設及大數據戰略管理工作。
(十八)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公務用車管理處)。
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和收益監繳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省級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九)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承擔項目評審的監管和綜合論證工作,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二十)農村財務管理處。
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二十一)政府採購監管處。
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管理省級政府採購活動;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監督檢查局。
擬訂省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對財稅法規政策、財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省級財政收支、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
四、人員編制
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261名(含2012年省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調整過程中從省紀委劃轉的行政編制5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為省財政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財政資金撥付及支出出納核算工作;協助開展國庫支付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承擔財務核算信息集中監管改革工作,監管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建立和完善財政資金動態監管機制;配合建立和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核定行政編制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二)廣東省財政廳國際金融合作辦公室(廣東省世界銀行貸款業務辦公室)為省財政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等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按規定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貸款業務;承擔地方政府外債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及債務償還工作;開展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資金和知識雙向合作。核定行政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監管省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省政府授權的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省財政廳委託省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監管省直宣傳文化系統企業的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管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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