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為健全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於2015年10月21日公布並施行,本法明確政府、企業、鄉鎮村居的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 文號:粵府辦〔2015〕55號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5年10月2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安全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1日
第一條 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事故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重大、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第四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應根據事故的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或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五條 事故調查按事故的不同等級由相應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或者由其授權委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認為較大事故可以授權有關部門牽頭調查的,一般應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請示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成立。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組長、副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情況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及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建議意見。
第七條 在事故調查期間,監察機關根據了解掌握的事故調查情況,成立責任追究組。責任追究組負責起草責任追究調查方案,經與事故調查組溝通後,報監察機關批准。責任追究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分工,以及需要查明的問題,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責任追究組應當在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範圍的基礎上,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責任追究初步建議。責任追究初步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處分、問責處理建議;
(三)提出涉嫌犯罪的人員名單,並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與事故調查組溝通責任追究的初步建議,並共同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匯報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初步建議。
第十條 經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匯報責任追究初步建議後,監察機關按程式形成責任追究處理意見,並及時提交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監察機關的處理意見修改完善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負責事故調查報告審核的上級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不同審核意見的,事故調查組應當會同參加事故調查的相關單位依法提出辦理意見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與事故有關的偵查、取證等工作,為檢察機關參與調查的工作人員提供辦案必要的事故調查資料,邀請檢察機關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等。
參加事故調查及受邀請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事故調查處理信息溝通,共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推動責任追究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人中的監察對象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接到事故結案通知或批覆後,應當落實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落實。下級監察機關落實處理決定的情況,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逐級報上級監察機關。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依規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處理意見和執行處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