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遼寧省發布了《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質較為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險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險化學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積停電,或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
3.輪船觸礁、碰撞、擱淺,或者列車、捷運脫軌、碰撞,或者民航飛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徵候;
4.涉外事故,或者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六、各類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中央駐遼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下屬單位和控股單位)發生各類事故後,除按規定報告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外,還應當直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各類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接到發生3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二)接到發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六、各類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中央駐遼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下屬單位和控股單位)發生各類事故後,除按規定報告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外,還應當直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各類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接到發生3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上報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二)接到發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三)接到發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
(四)接到發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或者國務院、省政府領導同志作出批示要求上報的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
(五)接到發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上報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四)接到發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或者國務院、省政府領導同志作出批示要求上報的其他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
(五)接到發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上報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經濟類型、生產規模和能力、安全評估等級和持有證件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的類別;
(5)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事故報告單位及其聯繫人;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各類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用電話作簡要報告,後形成書面材料傳真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時,可先報送事故概況,掌握詳細情況後及時續報。
十一、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及下落不明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十二、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採取特別監控措施實施有效監控,組織疏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搶險救援過程中要安全有效地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嚴防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會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搶險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十三、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清理事故現場,必須徵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
十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療機構,並墊付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墊付的,醫療機構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救護。
十五、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十六、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十七、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經濟類型、生產規模和能力、安全評估等級和持有證件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的類別;
(5)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7)事故報告單位及其聯繫人;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各類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用電話作簡要報告,後形成書面材料傳真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時,可先報送事故概況,掌握詳細情況後及時續報。
十一、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及下落不明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十二、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採取特別監控措施實施有效監控,組織疏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搶險救援過程中要安全有效地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嚴防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會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搶險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十三、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清理事故現場,必須徵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
十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療機構,並墊付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墊付的,醫療機構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救護。
十五、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十六、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十七、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