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9.11.1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9.11.16
- 實施時間:1999.11.1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條例》所指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其承受土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繳納契稅。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不徵收契稅。
契稅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管理。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的,稅率暫減按3%徵收。
第四條 契稅的免稅與減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黨派團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本辦法所稱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依照“細則”規定的範圍。
(二)城鎮職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規定面積以內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徵。
(四)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
(五)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占用後,納稅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酌情給予免徵或減征。
(六)外國駐遼寧省的外交機構及其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
以上免稅、減稅,納稅人須持有關證明材料,經徵收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
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五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辦理納稅申報及其過戶登記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的憑證,包括具有契約效力的契約、協定、用地批覆以及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和交易市場代扣代繳契稅。具體委託徵收管理辦法由徵收機關制定。
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和交易市場有義務接受地方稅務部門的委託,協助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契稅。徵收機關應按財政部的規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續費。
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和交易市場應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及出讓轉讓契約、用地批覆、《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房屋權屬、房地產交易、房地產開發和竣工、《房屋所有權證》的使用等與徵收契稅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綜合地價、房屋全部成交價格及與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物的價值。
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採取分期付款的,按計稅依據一次性徵收契稅。
第九條 對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變動,徵收機關認為計稅價格不實,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無法核定的,由徵收機關指定具有合法資格的經濟鑑證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徵收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有隱匿產權、產價行為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