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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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全面推進我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覆》(國函〔2012〕177號)、《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質檢特〔2013〕1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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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思路
以明確電梯使用管理權者為改革核心,以電梯維保及檢驗工作為改革重點,轉變以強化行政手段為主的傳統監管理念和方式,積極引入社會監管因素、擴大社會監管範圍,努力營造自我約束、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全面理順電梯製造、安裝、維修、使用、管理等各環節的權責關係,建立健全推動我省特種設備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總體目標
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進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力爭到2016年基本建立以電梯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為核心,權益保護為基礎,保險救濟和社會救助為保障,質量檢測和風險評估為技術支撐,政府監管為一般強制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形成電梯使用管理者安全意識到位、社會救助及時、各方監督有力的電梯安全監管運行機制,推動我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明確電梯安全權責關係,落實使用管理權者第一責任。
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是指電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與電梯使用者(消費者)構成利益關係,應確定為電梯安全第一責任者。一般情況下,電梯的所有權人是電梯使用的管理者,所有權人可通過委託或授權的方式確定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管理人作為電梯使用的管理者。電梯屬於共有而共有人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管理人作為電梯使用的管理者的,共有人或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的管理者。
電梯安裝後尚未交付電梯所有人的,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為電梯使用管理權者。電梯使用管理權者不明確的,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協助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協調電梯所有權人儘快予以明確。經指導協調仍無法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應自覺履行電梯使用管理權者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否則該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各項使用管理責任和義務,應與電梯所有權人簽訂電梯授權使用管理格式化契約和安全使用承諾書,明確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責任(包括首負責任)和義務,並在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使用管理權者有權聘請符合規定條件的維保和檢驗單位開展電梯維保和檢驗工作,有權收集與電梯安全運行相關的製造、安裝、維修、檢驗、使用等資料並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確認。當發生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管理權者對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如受害方自願直接追究其他相關方責任,使用管理權者可免於承擔首負責任。使用管理權者承擔賠付責任後,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故障的製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賠償。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格式的電梯使用標誌,其中應明確電梯註冊代碼、使用管理權者、製造單位、維保單位、檢驗單位、下次檢驗日期、應急救援電話等內容。首次投入使用的電梯,其使用標誌經電梯檢驗單位填寫相關信息後,由電梯使用登記部門交辦理登記的使用管理權者確認蓋章後在電梯內張貼並按時更換。在用電梯的使用標誌,由電梯檢驗單位填寫相關信息後交使用管理權者張貼更換。
(二)改革電梯維保運作模式,構建以製造企業為主體的維保體系。
將電梯維保納入電梯製造企業售後服務進行管理,作為製造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鼓勵電梯製造企業直接或者授權委託維保公司對其產品進行維保,逐步建立電梯製造企業從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到維護保養的全過程服務責任制。被授權委託的維保企業所需具備的能力條件由製造企業規定並進行確認,或由製造企業委託省內行業組織進行確認,電梯製造企業對電梯維保質量負第一責任。電梯製造企業應對設立或授權委託的維保企業進行合理布點,以滿足不同區域電梯維修保養及應急救援的需要,並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其授權委託的維保企業名單。
電梯製造企業對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缺陷的電梯,應立即採取措施主動召回和改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發現電梯製造企業存在上述問題而未主動召回改正甚至隱瞞不報的,可責令電梯製造企業強制召回改正並對其依法進行查處。
電梯製造企業應在產品出廠說明書中明確電梯或其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當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時,使用管理權者有權向原製造企業諮詢,製造企業應就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移裝、報廢提出明確意見並向行政監管部門報告。只有當電梯使用管理權者不採納製造企業的意見時,才免除製造企業的相應安全責任。
對未明確正常使用年限的在用電梯或其主要部件,原電梯製造企業應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能否繼續使用和使用年限的意見。原電梯製造企業已不存在,或電梯使用管理權者不採納原電梯製造企業意見的,使用管理權者可聘請具有同等資質的其他電梯製造企業進行安全評估,並與所聘請電梯製造企業共同對評估結果及其後果負責。
使用管理權者無法聘請到同等資質的電梯製造企業的,可以轉請保險公司牽頭聘請有能力的電梯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保險公司依據評估結果提出該電梯繼續使用的承保條件和費率。如使用管理權者無法聘請到同等資質的電梯製造企業,且未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電梯不得使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及時委託電梯製造企業或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一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二是電梯遭遇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三是電梯需要更新、改造或重大維修並已徵得電梯所有權人同意。
使用管理權者由於電梯製造企業已不存在而選擇其他維保公司從事電梯維保,或由於其他原因而選擇未經製造企業授權委託的維保公司從事電梯維保的,電梯維保質量由簽約維保公司負責,製造企業對因維保不當造成的電梯損害、安全隱患和事故不承擔相應責任。使用管理權者所選擇的維保企業,應按照電梯製造企業明確的維保注意事項及國家有關電梯維保規定,正確實施電梯維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獲證電梯製造企業的證後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積極引入社會監管機制,加強行業組織對電梯從業單位的規範指導和自律管理。
(三)改革電梯檢驗體制,將法定定期檢驗與政府監督檢驗相分離。
對電梯實行定期檢驗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法定要求。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依法按時聯繫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電梯定期檢驗規則》對電梯使用運行狀況進行全項目定期檢驗。對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主動停用,及時組織維修,確保使用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發現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使用。使用管理權者對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造成的電梯事故及其後果負全責。
推動電梯定期檢驗社會化。鼓勵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在獲得相應資質後參與定期檢驗,參與定期檢驗的機構應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技術規範對檢驗機構的一般規定。有序推動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社會組織,通過競爭機制承擔電梯定期檢驗工作。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包括維護保養)的企業,不得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定期檢驗屬技術服務,按技術服務要求協商收費。
質監部門對電梯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實際、電梯使用和故障狀況,選取10%—30%的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四)建立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電梯安全風險救助賠付能力。
財政、質監部門要配合保監部門研究制定電梯責任保險實施方案,建立以使用管理權者為參保主體,電梯製造企業、維保單位和檢驗機構參與,社會廣泛認同和接受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要進一步完善電梯責任保險配套制度和運行機制,發揮保險經紀的產品保障和定價機製作用,建立健全電梯責任保險管理平台,增強電梯責任保險的適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賠償的及時性和風險管控的科學性。積極推動技術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保險公司的理賠和對承保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通過對安全風險的量化分析和保費費率的調整,促進使用管理權者加強內部管理,有效防範電梯安全風險,減少電梯安全責任事故,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效益。
(五)將電梯維護納入住房維修範疇,完善電梯修理資金制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質監部門,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操作辦法,明確電梯修理、更新、改造費用的使用比例和程式,簡化資金提取流程,切實解決電梯修理、更新和改造過程中資金提取難的問題。
四、組織實施
各市、縣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電梯所有權人落實使用管理權者有關權責。廣州、東莞市要進一步做好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研究解決改革觸及的深層次問題,繼續為全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工作提供借鑑。質監、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財政、工商等部門及相關行業社會組織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電梯安全監管工作合力。法制、質監部門要加快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省電梯定期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規則等配套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制修訂工作,確保全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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