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關於2016年春節期間有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活躍節日氣氛,讓廣大市民歡度一個喜慶祥和的春節,瑞安市發布了《關於2016年春節期間有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安市人民政府關於2016年春節期間有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性質:政策法規
為了活躍節日氣氛,讓廣大市民歡度一個喜慶祥和的春節,市人民政府決定,2016年春節期間允許有限制地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為確保銷售、燃放活動文明、健康、安全、有序,根據《瑞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經營時間
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燃放和經營實行同步管理。時間安排如下:
1.2016年2月7日(農曆十二月二十九)至2016年2月10日(農曆正月初三),允許全天經營和燃放;
2.2016年2月6日(農曆十二月二十八)、2016年2月11日(農曆正月初四)至2月13日(農曆正月初六),允許全天經營,燃放時間限制為8時至22時。
二、燃放區域
我市轄區劃分為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和限制燃放區。
1.禁止燃放區域:⑴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⑵文物保護單位周圍50米以內;⑶車站、碼頭、街道等重要交通樞紐區域內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⑷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單位周圍100米以內;⑸各類零售、批發集貿市場內;⑹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⑺醫療機構、敬老院、療養院、幼稚園、託兒所、中國小校周圍以內;⑻建築物的樓頂、陽台、樓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⑼木結構房屋區域;⑽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⑾重要軍事設施周圍50米以內;(12)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在明顯位置設定統一的禁燃標誌,並負責看護。
2.限制燃放區:禁止燃放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允許燃放,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規定
1.嚴格遵守時間、區域燃放;
2.嚴格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
3.遠離禁止燃放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輸油管、下水道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4.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有監護人陪同;
5.不得侵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煙花爆竹的經營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分別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還須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並在政府統一搭建的經營棚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具備生產煙花爆竹資質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具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許可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具有從事煙花爆竹批發許可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上述規定時間外應當停止銷售,並按規定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五、法律責任
1.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作出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2.對違反菸花爆竹管理規定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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