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2000年2月15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9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四十九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時間:2007年01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9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辦事。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的代表議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三)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提出常務委員會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的諮詢案,決定是否交受諮詢機關答覆;
(八)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項,聽取代表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的初步審議意見,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選;
(十一)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討論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審定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和決定立法計畫的部分變更;
(十四)通過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可以聽取相關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對重要的專題工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可以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十五)擬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組織實施;
(十六)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議案;
(十七)指導和協調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對有關的重大問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八)對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重要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九)聽取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二十)討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一)討論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二)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決定執法檢查報告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三)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四)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撤職案;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撤職案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二十五)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三天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會議議題、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並將會議檔案提前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列席主任會議。如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會議,可以委託一位副職列席。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專人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分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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