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珠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 同意:市人民政府
  • 印發:市教育局
  • 時間: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審批通過時間,珠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和範圍,實施步驟和要求,資金安排和管理,工作機制,

審批通過時間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實施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是各級政府的重大責任,也是當前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任務。我市在2007年以前組織實施了全市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了當年在冊的中國小危房;2008年,開展了全市中國小校舍抗震安全大檢查工作,發現全市中國小校尤其是農村中國小校校舍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不斷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校舍達不到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範。為進一步搞好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目標、任務和範圍

(一)目標。通過開展全市中國小校舍抗震加固和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颱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任務。從今年(2013年)起,用3年時間,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以下稱災害易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國小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抗震加固、遷移避險,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其他地區按抗震加固、綜合防災的要求,集中重建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消除安全隱患。
(三)範圍。校舍安全工程覆蓋全市城市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國小。

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鑑定中國小校舍。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按照《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及相關檔案明確的規定和標準,組織對本區中國小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不含在建項目)逐一進行全面排查鑑定,不得遺漏本行政區域內任何一所中國小、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後已經排查並形成鑑定報告的,可不再重新鑑定。排查鑑定中發現的D級危房校舍應立即停止使用。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中國小校舍,要切實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全全度汛。
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統籌調配本區專業技術力量,指導和督促區屬學校開展排查鑑定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組織教育、公安消防、國土資源、建設、水利、地震等部門組成校舍安全排查隊伍,逐一排查所有中國小的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並形成排查結論。對校舍場址,要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和專門處置的意見;對校舍建築,要提出是否需要進行鑑定和專門處置的意見。對經排查需要鑑定的校舍,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組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明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結論和鑑定報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檔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二)科學制訂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編制中國小校布局規劃。在開展校舍排查鑑定工作的同時,各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鎮化發展和人口流動變化的趨勢,編制本區2010年至2015年中國小校布局規劃,確保中國小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有利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涉及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的,要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制訂校舍改造方案。各區要根據中國小校布局規劃和校舍排查結論、鑑定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制訂遷移避險、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災害易發地區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遷移避險、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其他地區應對C、D級危房進行改造,消除安全隱患。改造方案應包括具體的實施項目、質量目標、投資額及其資金來源、計畫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制訂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各區要以校舍改造方案為基礎,統籌本區的中國小布局調整、規範化學校建設以及創建教育現代化示範區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總體進度要求,制訂校舍安全工程3年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分類、分步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區要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突出重點,按照3年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切實推進校舍安全工程。要嚴格執行《全國中國小校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及相關檔案明確的規定和標準,對災害易發地區校舍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震安全性評估,需遷移避險的要實行避險;對經鑑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要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嚴格執行國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對根據中國小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加強校舍日常維護、維修和管理,確保當年新增危房當年消除。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避開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築物下游易致災區。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式,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並依法採取招標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不得分解發包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資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實行市級統籌,各區負責。2009年至2011年,市財政根據校舍改造資金需求和市財政收支情況,分年安排校舍改造專項資金,並根據工程實施難度、工作進度和實施效果等因素,對工程實施難度大且工程推進較好的區進行獎補。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各區要準確核實工程投資規模,切實加大政府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2008年至2011年度的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優先安排用於校舍安全工程。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辦、外資、企(事)業所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所在區政府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民眾集資,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
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不得用於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要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並且有浮動的,一律按低限收費;屬於市場定價的,通過服務雙方協商予以適當減收或免收。

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關工作。各區要參照市的做法,建立協調機制,統一組織和實施本區校舍安全工程,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對本區校舍安全負總責。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各區中國小校布局規劃、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匯總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及時足額落實市政府應承擔的資金,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質量。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全面負責工程的實施和管理,組織對中國小校舍的排查鑑定,科學制訂並組織實施中國小布局規劃、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落實除上級補助資金外工程實施所需資金,加強工程監管,組織人員對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現場驗收,定期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三)規範驗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進度月報和周報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間,各區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教育局報告本區工程進展情況,匯總後由市人民政府於每月10日前上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進展情況組織督查與評估,分別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對各區校舍安全工程進行年度驗收考核,2011年底進行項目總體驗收考核。
(四)嚴格責任追究。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簽訂校舍安全工程目標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責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其分管工作負管理責任。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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