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為確保我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工程)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09〕10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 檔案類別:實施方案
  • 地點:洛陽市
  • 發布年份:2009
發布信息,方案內容,

發布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方案內容

一、工程目標、任務和實施範圍
(一)工程目標。通過在全市中國小校開展抗震加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二)工程任務。從2009年開始,用3年時間,對我市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國小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抗震加固、遷移避險,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對其他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國小,按抗震加固、綜合防災的要求,集中重建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消除安全隱患。按照省定時間要求,2009年完成三年總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總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總工作量的10%。
(三)工程實施範圍。全市城市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各級各類中國小校。民辦、外資、企(事)業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舉辦單位)和本單位負責,按照設立審批許可權,由市、縣級政府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
二、工程實施的原則
(一)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市、縣級政府對本地中國小校舍安全負總責。要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二)堅持分工合作的原則。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進校舍安全工作。
(三)堅持“兩個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要綜合考慮我市城鎮化發展、人口變化等因素,緊密結合行政區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對工程綜合設計,統籌推進。一是與中國小布局調整相結合,凡是全市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確定撤銷的學校不得納入工程實施範圍。二是將近期的加固改造目標和長遠的事業發展目標相結合。今後,我市新建中國小校舍必須按照校舍安全工程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工程、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農村國中改造工程等項目,凡達不到校舍安全工程對學校建築質量標準要求的,必須作出相應調整。
(四)堅持以“兩區”為主、綜合防災的原則。重點做好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的工程建設,為這些地區的每一所學校提供有針對性的改造方案;按照新的抗震設防要求,積極做好其他地區D級危房的拆除和C級校舍的加固改造工作;要在重點做好學校校舍抗震加固的同時,結合對山體滑坡、岩崩、土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災、雷擊等其他災害的綜合防災避險安全要求,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
三、工程實施的主要環節
(一)進行全面排查鑑定。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各級各類中國小現有校舍(不含在建項目)安全狀況進行逐校逐棟排查,按照抗震設防和有關防災要求,形成對每座建築物的鑑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檔案。2009年9月1日前完成對行政區域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的各級各類中國小校舍的排查鑑定,9月10日前根據鑑定報告制定2009年校舍改造計畫;9月25日前完成行政區域內全部校舍的排查鑑定工作。
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單位按照《建築抗震鑑定標準》、《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對校舍進行抗震鑑定,出具抗震鑑定報告,確定校舍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地震烈度六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或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等對校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是否需要加固。
地震烈度六度區內經房屋安全鑑定需加固的C級危房,應進一步作抗震鑑定,提出抗震鑑定報告,加固時應滿足抗震設防要求。
(二)制定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各縣(市、區)要根據排查、鑑定結果,結合當地中國小布局調整和正在實施的有關專項工程,於2009年10月20日前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作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三)區別情況,分類、分步實施。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對經鑑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但又確需重建的校舍,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當建築物使用時間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80%以上或結構加固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70%以上時,宜拆除重建。對嚴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實行避險遷移;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並嚴格執行。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並避開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水庫)、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築物下游易致災區以及河道兩側易遭受洪水衝擊的區域。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新建校舍選址時,應事先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工程優先安排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校舍的改造加固,優先安排D級危房的拆除,優先支持農村地區,優先改造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建設任務較重的地方應相對集中使用資金,優先解決突出問題,不搞平均分配。對不同區域和類型的校舍區分輕重緩急,分階段實施,確保取得成效。
四、工作機制
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縣級政府負責實施,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長為組長,市教育局、發改委、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委、水利局、審計局、安監局、地震局負責同志參加的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校安辦)設在市教育局,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派業務骨幹組成,必要時集中辦公。市校安辦具體職責:制定並組織落實工程規劃、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整合與中國小校舍安全有關的各項工程及資金,統籌提出我市和中央、省下撥我市工程資金的安排方案;組織審定各縣(市、區)校舍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落實有關學校建設收費的減免政策;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密切合作。市國土、建設、水利、地震等部門要為縣(市、區)提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地震斷裂帶和地震多發區、洪澇災害易發區及其他地質災害分布情況,提出安全性評估和建議;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檢測鑑定機構和技術專家,幫助專業力量不足的縣(市、區)進行校舍地質勘察和建築檢測鑑定。
市、縣級政府負責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本地的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要加強對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精幹人員,建立相應制度,保證工作經費,籌措落實本地工程建設資金,按照審定的工程建設規劃和方案,具體組織並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協調本市各縣(市、區)勘察鑑定和設計、施工、監理力量,加強組織調度,規範工程實施,嚴格工程質量管理;指導並幫助縣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校舍逐一進行排查和檢測鑑定,審核、上報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指導、審核縣級上報的工程建設規劃和項目文本,匯總審核本市工程建設規劃;督促縣級政府落實工程配套資金;監督工程專項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嚴格落實學校建設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按時向上級報告工程實施情況。縣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組織對轄區內校舍逐一進行排查和檢測鑑定,制定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制定並落實本地工程建設規劃,限期改善行政區域內校舍安全狀況。
五、資金安排和管理
工程資金安排實行省級統籌、市縣負責、中央財政補助。省政府根據國家的規劃和要求,積極籌措、足額落實工程省級配套資金。在整合目前與中國小校舍安全有關資金的基礎上,中央資金重點支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及其他地質災害易發區,省級資金重點對落實資金及時、工程實施較快、效果明顯的地方進行獎勵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研究制定。
為保證工程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對工程資金採取獎補結合、項目管理、封閉運行的方式進行管理,確保建設一項、達標一項,改造一所、達標一所。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大對工程的投入,將工程建設所需資金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留缺口,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不得使學校因實施工程出現新的債務。同時,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工程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中央和省、市財政下達的工程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於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資金,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我市學校建設統一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05〕44號檔案精神切實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5〕107號)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六、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和縣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與評估。校舍安全工程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展和實施結果等向社會公布,所有項目公開招投標,建設和驗收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與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後的校舍因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和上報虛假情況、資料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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