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國小教員暫行辦法

獎勵國小教員暫行辦法是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教育檔案。1939 年 8 月邊區教育廳公布。共 10 項。規定國小教員應政治堅定、吃苦耐勞、工作積極。有下列情形之一項或數項,應予以獎勵。

(1)主辦之國小被定為模範國小;(2)在國防教育中有新創造;(3)領導學生進行抗戰動員工作,有特殊成績;(4)領導學生進行社會教育工作,有特殊成績;(5)動員學生有特殊成績;(6)深入民眾, 教育民眾,得民眾之愛護;(7)繼續服務兩年以上並有成績;(8)工作中努力自學,有顯著進步。獎勵辦法:登報表揚,頒給獎章及獎狀,獎贈書籍,發給獎勵金或用物品代替,派遣學習,進一步深造。還規定了審查和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