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員服務暫行條例是指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國小教師任職管理規定。1942年10月公布。分總則、任免、待遇、年功加俸、考核、附則6章36條。規定國小教員的任務:負責學校行政,教育兒童;推行社會教育,掃除文盲及進行一般宣傳工作;協助村教育委員會推動其他有關的教育文化工作。公民年滿18歲, 不分黨派,只要贊成抗日民主,經檢定合格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為國小教員。高小教員任職條件:完全師範與高中師範科畢業者;簡易師範畢業曾任國小教員一年以上者;高中以上畢業曾任國小教員兩年以上者;相當於中學教員之程度,曾任職三年以上經檢定合格者;服務教育五年以上,成績優異,獲政府褒揚晉級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