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員服務暫行條例

國小教員服務暫行條例是指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國小教師任職管理規定。1942年10月公布。分總則、任免、待遇、年功加俸、考核、附則6章36條。規定國小教員的任務:負責學校行政,教育兒童;推行社會教育,掃除文盲及進行一般宣傳工作;協助村教育委員會推動其他有關的教育文化工作。公民年滿18歲, 不分黨派,只要贊成抗日民主,經檢定合格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為國小教員。高小教員任職條件:完全師範與高中師範科畢業者;簡易師範畢業曾任國小教員一年以上者;高中以上畢業曾任國小教員兩年以上者;相當於中學教員之程度,曾任職三年以上經檢定合格者;服務教育五年以上,成績優異,獲政府褒揚晉級令者。

初小教員任職條件:具有上述各款資格之一者; 曾任教員並在短期師訓班畢業者;高小畢業曾任教員一年以上,經檢定合格者;相當於高小之程度,工作積極,熱心教育,經檢定可聘為代用教員。國小教員任期一年,發給委任狀,採用薪給制或供給制,原則上以能維持兩個人生活為標準,按不同等級發放。女教員產期得援用邊區產婦嬰兒保健辦法之規定予以優待。休養期間薪金糧食照發,代課人之薪金糧食另行支給。國小教員從抗戰開始,連續任職滿 5年,從第 6年起,每連續任職滿 2年,增加實薪的 l/10,增至 20年時,不得再增。如遇物價騰漲,教員薪金普遍增加時,按增加後之數額計算。還規定國小教員檢定考核辦法,規定每 3年用集體測驗法考核教師的政治和教育常識一次。為便利新參加教育工作者取得合法資格,每年由縣教育科補充檢定一次。對獎懲辦法也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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