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證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保證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發布,旨在切實保證中國小教師工資按時發放,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育質量。

規定簡介,內容信息,

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13
【生效日期】1993-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信息

河北省保證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特作 如下規定:
一、實行領導責任制。凡出現連續拖欠教師工資的,要按下管一級的要求,追 究政府領導人的責任,並通報批評。
二、凡是鄉級財政體制不完善、不能保證教師工資按月發放的地方,要將國辦 教師工資和民辦教師工資國補部分留到縣,由縣財政部門開支,縣教育部門發放。民辦教師工資集體支付部分實行鄉征縣管或全縣統籌。
三、實行教師工資月報制度和季通報制度。從今年9月份起,各地要逐月上報 教師工資待遇落實情況。每月10日前,各市、地要將各縣(市、區)上月教師工 資發放情況上報省教委和省財政廳。省教委和省財政廳每季度向全省通報一次教師 工資發放情況。
四、凡不能保證教師工資按時發放的地方,不得購買小轎車,不得蓋賓館和辦 公樓。
五、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加教育投入,在安排當地財政預算時,教育撥款必須做 到“兩個增長”。要按時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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