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員優待條例

國小教員優待條例是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頒發。1934 年 2 月規定國小教員與當地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享有同等生活待遇,同樣減納地租稅;對在城市沒有分田的國小教員,發動民眾,幫助其家屬工作,或給以其他物質上的幫助; 教員有病,可免費到國家醫院治療。每半年獎勵教員一次。

對在劃定地區內能吸收 70%~80%的學齡兒童入學,且經常到校的學生達在校生的 70%以上、能學完和了解所規定的課程、經常參加革命鬥爭的教員,分別發給一、二等獎。獎金為半年生活費的 5%~20%。連續兩次獲一等獎者,按年增原有獎金的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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