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師服務暫行規程

國小教師服務暫行規程是1943 年 4 月 25 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分總則、國小教師的職別資格及任免調動、職務、待遇、訓練與進修、考核與獎懲、附則等 7 章,共 39 條。旨在提高國小教師質量,爭取國小教育正規化; 提高國小教師社會地位,改善其生活;安定國小教師工作,加強其進修與訓練。規定:l 年以上師範畢業、半年短師畢業或國中肄業任小教 1 年以上、高小畢業任小教或教育行政工作 2 年以上、相當高小程度任小教或教育行政工作 3 年以上者可任初小正教員。不合初小正教員者為初小實習教員。

3年以上師範畢業、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小教或教育行政工作 1年以上、高小畢業任小教 5年以上者,可任高小正教員或初級中心國小校長。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曾受專門訓練或有某種專長,能任體、音、美、工藝教員者,可任高小科任教員。品質優良,能力較強,有經驗的高小正教員可任完小或高小校長。國小教師任期最低 1年。任期未滿,不得調動。國小教師不兼任其他工作。利用假期舉辦教師訓練班、講習會、座談會,提高國小教師質量。服務 1年以上,工作學習積極的國小教師,保送適當學校學習。每年“六六” 教師節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考核,按成績優劣,分別獎懲,並選出模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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