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師服務暫行規程是1943 年 4 月 25 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分總則、國小教師的職別資格及任免調動、職務、待遇、訓練與進修、考核與獎懲、附則等 7 章,共 39 條。旨在提高國小教師質量,爭取國小教育正規化; 提高國小教師社會地位,改善其生活;安定國小教師工作,加強其進修與訓練。規定:l 年以上師範畢業、半年短師畢業或國中肄業任小教 1 年以上、高小畢業任小教或教育行政工作 2 年以上、相當高小程度任小教或教育行政工作 3 年以上者可任初小正教員。不合初小正教員者為初小實習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