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師範學校規程

中等師範學校規程是中國師範教育法規。1952 年 7 月教育部頒布《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試行)。分總則、學制、設定領導、教學計畫和教材、教導原則、成績考查和升留級轉學畢業、學生待遇和服務、組織編制和會議制度、經費和設備、社團、附屬學校、初級師範學校、附則共 13 章 62 條。規定中等師範學校的任務:培養初等教育和幼兒教育師資。招收國中畢業生。成績優良者,由原校保送免試入學。修業 3 年。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對工農子女、工農幹部和少數民族青年予以適當照顧。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

1956 年 5月廢止。同時頒布《師範學校規程》。分總則、教學工作、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校務會議、學生社團、財務及行政事務工作、初級師範學校、附則 9章 62條。招生條件、成績標準及對師生的要求等,比過去有所提高。1980年 8月,教育部頒布《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草案)》。分總則、教學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實習和生產勞動教育、體育衛生和生活管理、教師、行政領導體制和人員職責、黨的工作和其他組織工作 8章 59條。重申中等師範學校的任務是培養國小和幼稚園師資,同時根據需要和可能,培訓在職國小教師和幼稚園保教人員;學習 3年或 4年,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青年;畢業生至少必須服務教育工作 3 年;對國小及幼稚園教師提出新的基本要求;除普通師範學校外,可設外語、藝術、特殊教育和民族師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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