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遼寧省政府1987年5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54號
【發布日期】1987-05-21
【生效日期】1987-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54號
【發布日期】1987-05-21
【生效日期】1987-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遼政發〔1987〕54號文批轉)
為了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小教師的調配、編制管理以及自然減員的補充,均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凡從省外調入的中國小教師,都要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省內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統調往外系統的,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學教師和具有中師以上文化程度的國小教師以及雖不具備上述相應學歷,但確有教學經驗的教師,都要嚴格控制,並須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違反規定調出的,除要追回教師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教師的調配工作,要堅持面向農村,面向偏僻地區,加強薄弱環節,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教師從農村調往縣城,城郊或縣城調往市區的必須嚴格控制。要鼓勵城鎮教師去農村或偏僻地區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定期輪換的辦法,分期分批抽調地方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學校,如確因編制或職務限額的限制暫不能被任用的教師,要動員和鼓勵他們到農村學校去工作。
三、除黨政機關選拔縣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外,一律不準到中國小抽調幹部或教師。各部門對長期借調的教師,在本規定發布後三個月內必須將其退回原學校;逾期不退者,學校停發工資。
四、高、中等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分配、派遣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並要按照遼政發〔1986〕89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師範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後,連續工作滿五年,經批准方可調動。新分配的畢業生報考高一級師範院校的,必須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現好並經學校同意和縣(區)教育部門批准。
五、為了加強普通中國小的師資力量,今後各類專業學校和各高等學校,都不準從中學抽調教師;同時,中學也不要從國小抽調骨幹教師。
六、中國小教師中不具備培訓條件或經過系統培訓仍不勝任教學工作的,可調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調到其他部門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工作態度、教學業務能力、教學效果、文化程度等要進行全面考核,並將主要考核材料歸入本人檔案,作為評聘職務的主要依據。
八、要加強中國小教師的檔案管理。中層以上領導幹部的檔案,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配備專人管理。凡屬教師離職進修、在職培訓以及業務考察、考核、任用、獎懲等有關材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
九、對教育和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教師,要予以表彰和鼓勵。給教職工晉級或授予稱號的,須由縣(區)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對校級幹部的獎勵,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對教師、職員、工人給予開除留用以上處分的,須經縣(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對學校領導幹部的處分,由其任命機關批准。
十、要加強民辦教師的管理。辭退民辦教師,須報縣(區)教育局批准,並收回任用證書。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的民辦教師,一經發現,必須堅決清退,並要追究領導者和承辦人的責任。已由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含“五大”、“中函”畢業生),在五年內不準調動。
各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教師管理辦法。同時,還可就中國小教師的任用、職責、考核、獎懲、培訓進修等問題,制定實施細則,使我省教師隊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規定也適用於職(農)業中學、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學校、工讀學校、中等師範和教師進修院校。
各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教師管理辦法。同時,還可就中國小教師的任用、職責、考核、獎懲、培訓進修等問題,制定實施細則,使我省教師隊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規定也適用於職(農)業中學、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學校、工讀學校、中等師範和教師進修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