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是為了表彰安徽省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的功績,鼓勵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推動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特成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 組織性質:基金會
  • 建設地點:安徽省
  • 業務範圍:獎勵幼兒教師
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表彰安徽省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的功績,鼓勵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推動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依法接受社會各類捐贈和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動;
(二)可以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和要求設立專項基金;
(三)制定獎勵辦法,獎勵優秀教師,宣傳優秀教師的模範事跡;
(四)宣傳獎勵為發展教育事業和在尊師重教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獎勵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開展專題活動;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友好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我省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的功績,鼓勵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推動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特成立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壹拾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第五條 基金會是經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成立、由省教育廳主管的全省性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政策,在省民政廳、教育廳的管理指導下,從事募集獎勵基金,獎勵安徽省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等活動。
第六條 基金會辦公地點: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232號,安徽省教育科學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基金會工作,並為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教育工作者;
(二)關心、支持基礎教育,並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代表或個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基金會的活動;
3.獲得為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2.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向基金會反映情況,為基金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3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理事長認為對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定,行使理事會第十二條第三、五、六、七項的職權。
第十七條 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聘請和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八)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省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資助;
(四)利息;
(五)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為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
(二)宣傳中國小幼稚園優秀教師的模範事跡;
(三)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友好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四)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和要求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金額超過50萬元的專題募捐活動;
(三)金額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十二月五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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