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自然原因

犯罪自然原因是觸引、促發主體實體施犯罪從而與犯罪現象具有因果關係、作為構成主體存在與活動的外部自然環境的諸因素及其過程。如山川地貌、寒暑氣候、晝夜時日以及生物節律等原始自然,以及構成人類生存環境,就特定個體而言則屬先天既定的生存環境的物理性人工自然(如“城市死角”、交通工具與設備、村落結構等)。

主要特性:(1)原生性。構成犯罪的自然原因的諸因素均屬先驗地存在的自在之物,是特定個體所無法選擇與抗拒的。(2)間接性。氣候、地理和時日中的某些方面之所以能夠成為“犯罪的自然原因”,蓋因這些因素正好暗合或契合了犯罪人或被害人的某種反社會傾向或被害傾向,而這一機制的達成是通過若千中項的間接作用才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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