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二元論

犯罪二元論是西方犯罪學家解釋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由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提出。他認為犯罪原因包括人體特質和社會這二元因素;人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因為其先天性的特徵,另一方面是由於後天受社會環境影響或外界的刺激。

但他強調社會因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認為“犯罪原因大部份在於社會,研究犯罪原因就要研究社會缺陷,消滅了社會上的原因,犯罪就自然消滅了”。李斯特否認有天生犯罪的人,認為遺傳傾向只是通過外部環境的影響,才能表現為犯罪或精神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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