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環境與犯罪

自然環境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即自然環境的狀態(包括地理位置、氣候、季節和各種自然資源)及其變化對社會犯罪現象具有一定的影響。早在19世紀初,西方一些學者就開始了對自然環境與犯罪關係的研究。例如,龍勃羅梭用他自己的統計證明:侵害他人的犯罪在夏季比冬季多,而侵犯財產罪則冬季比夏季多。他還用統計數字說明,義大利和南方各國的犯罪率比北歐各國高,如美國、德國、丹麥等。

他還認為,地理環境影響人的健康。在義大利最容易發生疾病的地方,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最多,但他的這些論述遭到很多人的反對,其原因在於他得出結論的絕大部分與犯罪的實際情況相悖。在其後的菲利著述中,則把“氣象條件和氣候的影響、山嶽的形成”等統統稱之為犯罪的原因。他還舉例證明了氣候狀況能夠影響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況,從而影響社會的犯罪狀況。19世紀以來形成的犯罪地理學派、氣候犯罪學派、犯罪生態學派等均從自然環境的不同角度,來證實自然環境對犯罪的影響。如強姦犯罪和暴力犯罪的數量在夏季最多,而冬季盜竊罪最多;月盈時殺人和強姦犯罪激增;在靠近赤道和兩極的地方犯罪較多等。由於上述論斷一般都缺乏實證材料和統計數據,因而遭到大多數學者的反對。從犯罪的實際情況看,特定的自然環境與犯罪的發生是有一定關係和影響的,包括自然災害對犯罪行為的影響,地域對犯罪行為的影響,氣候、季節、時間對犯罪行為的影響等。所以,在探討影響犯罪的各種因素時,不能排除對自然環境與犯罪關係的研究。同社會環境相比,自然環境對犯罪行為的影響則起著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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